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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报告3篇

2022-09-15 20:00:03

房屋拆迁报告3篇房屋拆迁报告 科教园区A3--11二期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房屋拆迁报告3篇

篇一:房屋拆迁报告

园区 A3- -1 1 二期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9]-0015)、拆迁规划红线图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 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 号)、《关于公布 2021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统一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 号)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科教园区 A3-1 二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科教园区 A3-1 二期拆迁规划红线范围:

 东至联明村耕地,南至联明村耕地,西至联明村耕地,北至联明村耕地(具体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拆迁户数约 2 户,总建筑面积约 77 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

 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 10 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高层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 18 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 1998 年后毕业的非

 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

  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7.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480 平方米。

  (2)通过确权登记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480 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 60 平方米的按照人均 60 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250 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8.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搬迁期限结束之日。

 9.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口性质来确定。

 10.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 2015 年 12月 31 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安置:

 (1)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属于应拆未拆的。

 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调产安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房票安置的,部分可安置面积可同时选择高层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未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只能全部选择高层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在行政裁决时,房票安置不作为裁决的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确定,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1—2 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 250 平方米,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过 2 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 480 平方米(简称高限安置标准);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 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 60 平方米(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1.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房票价值=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拆房屋旧房值

  其中被拆房屋旧房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2)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高层调产安置。在按基本造价优惠结算高层调产安置房款和计算临时过渡费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计算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和房票价值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房屋旧房值。

  (3)被拆迁人在房票使用期限 6 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至 12个月),须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

 记手续,凭本人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回执联等资料向拆迁人申领房票金额 15%的购房补贴。新购住宅购房发票计税价格小于房票金额的,按计税价格计算购房补贴;大于房票金额的,按房票金额计算。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大于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给予货币补偿增加 5%补偿金额。

  (4)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则默认自愿放弃房票安置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价值以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仅给予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5)被拆迁人开具房票总额少于拆迁协议房票总金额的,结余部分可以货币补偿方式直接结算,给予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

  2.被拆迁人高层期房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选择高层调产安置的,优惠额度为基本造价的 45%,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30 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 30 平方米计算; (2)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 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 100%给予补偿; (5)对安置到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 平方米建筑面积,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6)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 2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车位价格在拆迁时由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屋征管办等部门根据安置车位情况另行确定。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2)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30 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 30 平方米计算;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 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 100%的比例给予补偿; (4)拆迁人按照第(1)、(2)、(3)项补偿金额再增加 5%的拆迁补偿资金。

 (二)住宅房屋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1.用地面积补差标准 被拆迁住房实行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按被拆住房用地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按标准容积率1.3 计算的土地面积的差价,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 195 元。

 2.地段差价 非房票房源调产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

 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300 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

 3.搬家补贴费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以下的,按 1200 元/户.次结算;60(含 60)平方米到 90 平方米的,按 1300 元/户.次结算;90(含 90)平方米以上的,按 1400 元/户.次结算。每户被拆迁户的搬家补贴费按两次结算。

 4.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人应按照被拆住房建筑面积、...

篇二:房屋拆迁报告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 作者:

  日期:

 2014-07-20

  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目的和价格定义)

  采用本技术规范的估价目的统一称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除房屋无权利负担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 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四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五条(评估方法与可比实例选取)

  各类房屋拆迁评估应采用本技术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时, 应在拆迁房屋相同或相似区域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的充分房地产市场交易实例, 包括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交易实例。

 在分析、 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与估价对象区位、 用途、 建筑类型、 结构和设备等相同或相似的 3 个以上可比实例, 并制作《可比实例调查表》。

 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确定基准价格的, 应选取 4 个以上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一般相差不应超过 30%。

  第六条(拆迁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拆迁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应以委托人书面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房屋装饰评估)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中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评估房屋装饰价值的, 应按照本市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 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房屋拆迁评估的质量控制)

  房屋拆迁评估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应经估价机构内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评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 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

 其中居住房屋的, 估价机构还应按房地产权证、 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时应提供估价结果汇总表。

 估价结果汇总表应包含分户估价对象座落、 产权人、 建筑面积、 基准价格、 修正系数、 评估单价等内容。

  第十条(评估资料存档)

  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共同整理存档:

  (一)

 评估委托合同;

  (二)

 拆迁许可证、 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三)

 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

 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 照片等资料;

  (五)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 照片等资料;

  (六)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 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

 其它涉及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

  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

  第十一条(证据保全)

  评估依法代管的房屋、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及评

 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人, 由委托人一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章 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分类)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按建筑类型分为公寓、 花园住宅、 职工住宅(新工房)、 新式里弄、 旧式里弄、 简屋六类。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

  居住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第十四条(可比实例的比较修正)

  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时, 应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区域因素、 个别因素修正。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 10%, 综合调整不得超过 15%。

 第十五条(基准价格修正法)

  (一)

 基准价格修正法与适用条件

 对于房屋建筑类型相同、 功能完整性相同或相似的同一拆迁地块的成片居住房屋, 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作为该拆迁范围同类房屋的基准价格。

 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 朝向、 采光、 通风等因素, 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 修正, 确定其它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

  整幢花园住宅和整幢新式里弄一般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

  (二)

 运作程序

 1、

 按照居住房屋的建筑类型、 建造年代、 建筑结构、 设备、 房屋户型以及功能的完整性等因素划分房屋类别;

  2、

 在同一房屋类别内确定典型房屋;

  3、 运用市场比较法对典型房屋进行评估, 经核验后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4、

 确定层次、 朝向等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5、

 运用本规范的计算公式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

  (三)

 计算公式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 ×(1+朝向修正系数)

 ×(1+层次修正系数)

 ×(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本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可参照下列系数确定。

 修正系数绝对值大于或等于 5%的, 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2%以内; 修正系数绝对值小于 5%的, 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1%以内:

  1、

 朝向系数

 主卧朝向 北 西 东 一间朝南 两间朝南 三间朝南

 修正系数 -8% -3% -2% 0% 1% 2%

 朝向以住宅主卧室为准

 2、

 层次修正系数表

 层次/总层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高层

 1 0% 0% 0% 0% 0% 0% 0% -3%

 2

  4% 4% 2% 2% 2% 2% -2%

 3

  2% 6% 5% 5% 6% -1%

 4

  -4% 4% 4% 5% 0%

 5

  -8% 2% 3% 0%

 6

  -8% 1% 1%

 7

  -10% 1%

 8~11

  2%

 12~(顶层-1)

 4%

 顶 层

  -4%

 顶层修正一般为 90 年代中期以前顶层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 不包括复式结构或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屋。

  3、 计算公式中的其他修正因素是指采光、 通风等在基准价格中未进行修正的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个别因素。

 修正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在±5%范围内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

  居住房屋只评估房地产市场单价, 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第三章 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十七条(经营性房屋的分类)

  非居住房屋包括商场、 店铺、 旅馆、 办公、 金融、 娱乐、 餐饮、 服务业和工厂、 站场码头、 仓库堆栈、 学校、 文化馆、 影剧院、 福利院、 医院、 公共设施用房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屋。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定要求可比实例的非居住房屋, 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的, 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房屋收益应按照房屋的租金收益确定。

  难以确定房屋租金收益的, 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房屋的租金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 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十九条(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 应选择二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 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 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成本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 的有关规定。

 建筑、 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

  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

 不适用的, 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

 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 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

  安置房屋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 建筑设备、 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房屋拆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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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年 季度 制表机关:批准机关:省 市 县 批准文号:综合机关名称:

 有

 效

 期

 截

 至

 年

  月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乙 丙 1101 万平方米— — —201 个202 万平方米301 万平方米 0.00302 万平方米303 万平方米304 万平方米401 户— — —501 件502 平方米— — —601 件602 件603 平方米604 平方米单位负责人:

 报出日期: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同时要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报。

 2.由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

 3.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4.本报表为季报,填列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据。

  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内。第四季度报送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电子邮件。

 5.本表逻辑关系:301=302+303+304。六、本年强制拆迁案件

  强制拆迁件数

 其中:行政强制拆迁件数

 强制拆迁建筑面积四、本年实际拆迁住宅户数五、本年行政裁决拆迁案件

  行政裁决拆迁件数

  行政裁决拆迁建筑面积

 其中: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填表人:

 其中:项目

 建筑面积三、本年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其中:住宅

 营业用房

 其他用房城市房屋拆迁情况指标名称甲一、本年计划拆迁建筑面积二、本年发放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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