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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浅析3篇

2022-09-15 10:55:04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3篇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二、家庭暴力的特征(一) 现象的广泛性。 (二) 行为的隐蔽性。 (三) 手段的多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暴力问题浅析3篇,供大家参考。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3篇

篇一: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目录

 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 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

 现象的广泛性。

 (二)

 行为的隐蔽性。

 (三)

 手段的多样性。

 (1)

 身体暴力 (2)

 语言暴力 (3)

 性暴力 (4)

 冷暴力 (四)

 后果的严重性。

 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1)

 性别与家庭暴力。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4)

 社会压力因素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二)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1)

 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

 (2)

 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3)

 竞争所产生的社会压力。

 (4)

 道德观念滑坡。

 四、 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

 提高民众自身的素质。

 (二)

 完善的法律规范是根本保障。

 (三)

 健全维权机制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

 (四)

 提高道德观念。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摘要】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 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本文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角度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后果,着重探讨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希望国家对该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维权机制

  法律规范

  道德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内容摘要】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 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本文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角度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后果,着重探讨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希望国家对该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维权机制

  法律规范

  道德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1 1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2 2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 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据相关调查表明,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 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3 3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

  1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

  2

 2001 年 3 月 2 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3 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我国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 2005 年 8 月 28 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我国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 2005 年 8 月 28 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4 4 。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5 5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本文也从这一范畴进行阐述。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本文也从这一范畴进行阐述。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现象的广泛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 1/4 到 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一)现象的广泛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 1/4 到 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6 6 。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 12 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 12 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7 7 。

 (二)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

 (三)手段的多样性。

 。

 (二)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

 (三)手段的多样性。

  4 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

 5 红子. 预防家庭暴力[N].娄底晚报,2001-3-7.

 6 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2004,9.

 7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8 8 ;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四)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 2000 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 4 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四)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 2000 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 4 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

篇二: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问 题 浅 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目

  录 一、 内容摘要。

  3 二、 关键词。

  3 三、 引言。

  3 四、 正文

  四. 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4 四. 二、 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4 (一)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4 (二)

 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5 (三)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5 (四)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6 (五)

 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6 四. 三、 家庭暴力的危害。

  6 (一)

 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6 (二)

 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7 (三)

 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7 (四)

 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 四. 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8 (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8 (二)

 加强和完善立法, 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9 (三)

 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9 (四)

 建立社会救助机构, 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10 (五)

 提高妇女素质, 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10 五、 参考文献

  11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鲁绍鸿 【内容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家庭的稳定是社会问题的基础, 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 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表现形式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家庭暴力的危害, 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伦理、 道德、 调控、 婚姻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

 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

 家庭是否和睦, 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 对于青年人, 是其学习、 工作、 生活的加油站; 对于中年人, 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 对于老年人, 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

 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 有幸福美满的家庭, 有濒临崩溃的家庭, 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无论是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 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 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

 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 破坏家庭和睦、 危害社会稳定, 为社会所不容。现从对麒麟社区 200 人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并就如

 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 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 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 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 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对麒麟社区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发现, 家庭暴力从年龄分布上看:

 20-30 年龄段占 22%, 30-45 年龄段占 59%, 45 岁以上占19%; 从经济状况上看:

 家庭经济情况较贫困的占大多数, 经济条件较富裕的占比例较小。

 从妇女有无职业角度看:

 无职业占 22%, 无固定职业 67%, 固定职业占 21%;

 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 提高, 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 投诉率较高, 特别是在中青年、 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

 当然, 因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家庭未知暴力事件。

  二、 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 思想观念、生活环境、 职业、 心理、 性格、 脾气等复杂因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 封建社会“男主外、 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妇为夫纲” 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 对妻子有支配权, 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 因此稍不如意, 就将妻子当成攻击

 的对象。

 这种思想直接导致一些男性自然而然的将妻子作为出气筒,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

 (二)

 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 一些男人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 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 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 包“二奶”, 产生对妻子、 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 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 人为制造矛盾, 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 进行性虐待等手段, 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 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 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 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 女方收入超过男方, 男人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 对妻子产生怨恨, 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

 此外, 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 妻子无收入, 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 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发泄殴打妻子。

 由于经济原因产生的家庭暴力也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导致经济原因引起的不和谐。

 (三)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虽然《宪法》、《刑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 在 2001 年 4 月实行的新《婚姻法》 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 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 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和《刑法》 有关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遗弃罪、 非法拘禁罪

 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伤情轻微、 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 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因此处理力度弱, 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

 无法真正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 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 如不构成犯罪, 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愿介入, 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 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 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 打击不力, 甚至以情代法, 以情抵罪。

 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 认可态度。

  (五)

 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 碍于“家丑不可外扬” 的心理, 遭受家庭暴力时, 妇女不反抗, 怪自己命运不好, 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 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 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 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女人的软弱和逆来顺受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 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

 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 家庭暴力一旦发生, 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 重伤, 甚至是闹出人命, 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

 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精神的创

 伤往往比身 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 紧张的气氛中, 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 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 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 出走, 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

 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 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

 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 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 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 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 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 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

 因此, 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 的事而坐视不管, 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受害者来说,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 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采取“以牙还牙、 以暴制暴” 报复手段, 走上了 犯罪的道路, 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

 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另一方面, 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 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 在其人身权利、 生命、 人格、 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 所剥夺的情况下, 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又如何能够全身 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 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 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 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

 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 充斥吵骂、 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 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 焦虑、 孤独、 自卑、 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 对父母失去尊敬, 影响其学习生活。

 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 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 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人们生活的港湾, 是幸福的发祥地。

 和谐家庭,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因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 原因的分析, 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

 一是预防暴力发生, 二是制裁施暴者, 三是救助受害妇女, 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 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 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 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 营造一个尊重妇女、 保护妇女、 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 创建活动, 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深入开展“美德在我家”、“学习型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 尊老爱幼、 夫妻恩爱、 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 教育

 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 营造平等发展、 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

 加强和完善立法, 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 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作后盾, 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 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 《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 等法律法规中, 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 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

 因此,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 法规体系, 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同时, 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对家庭暴力的类型、 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 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 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 执法不严、 打击不力的状况。

  (三)

 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

 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 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 “110” 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解救受害妇女, 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

 社区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 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

 社区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

 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 调解家庭矛盾纠纷, 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 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 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

篇三: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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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前

 言…………………………………………………………1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5-6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6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7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8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8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8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9 (一)思想原因…………………………………………………………………9 (二)法制原因…………………………………………………………………9 (三)经济原因…………………………………………………………………10 (四)社会原因…………………………………………………………………10 (五)个人素质原因……………………………………………………………11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11 参考文献……………………………………………………………………………12

 [ [ 中文摘要]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妇女儿童是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深层次剖析,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遏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提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建议。

 [ [ 关键词] ]家庭暴力;人权;强制性行为

 前言 当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里都有发生,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也成了社会刑事案件的导火索。家庭暴力暴露了人类的野蛮和落后,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绊脚石。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专家认为,传统意义的家庭暴力里,男性家庭成员通常采用肢体攻击、强迫性性行为等生理暴力手段,女性家庭成员通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在精神方面、肉体方面以及经济方面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伤害或者虐待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女性家庭成员通过语言攻击、或采用“冷战”的方式对待男性家庭成员。这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新特点。

 本文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既包括心理侵犯、冷落等精神暴力;又包括四肢攻击性强迫等生理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后来,最高院对婚姻司法解释中对改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家庭暴力的主体指的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通过收养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各项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

 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实施的目的是一方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另一方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侵犯。

  2、家庭暴力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毫不逊色。家庭中夫妻间的偶尔轻微暴力的吵架、家长对子女或对家庭成员的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或偶尔殴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能算作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刑法法律有明文的规定。家庭暴力是长期、连续的严重的暴力侵犯,表现为对肉体的直接伤害,或对精神的长期压抑。所以,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限定家庭暴力的范围,使研究和实践处理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体。另外,还要强调行为后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构成的程度,否则就变成了罪罪与非罪的问题了。③ 家庭暴力体现为对身体的直接暴力伤害、比如长期性或连续性殴打、性暴力、长期的精神暴力等一系列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具体有几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伤害行为。给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这种伤害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暴力程度。

 ②虐待行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持续、经常摧残、折磨肉体和精神的暴力行为,常常表现为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遗弃行为的对象是老、幼、患病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前提是对这些家庭成员负有法律上的赡养和抚养义务,行为是拒绝履行这种法定义务,遗弃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④ 性暴力行为。这种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是指一方违背另一方心理意愿,以暴力、变态等方式迫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现为经常以暴力方式或酗酒后或明知患有传播性性疾病而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或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等性暴力行为。

 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暂且站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角度论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以及弱势家庭成员受到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程度,尚不讨论犯罪层面的问题。婚内强奸是否属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学术界长期争

 议的问题。就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的构成要件而言,主体和结果都与家庭暴力行为的要件吻合。

  综合所述,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给弱势家庭成员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伤害的行为,然而这些伤害的程度又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暴力犯罪危害程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数是老幼病残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危害程度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表现方式的种类上也区别于社会暴力,在暴力的分类中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都具有违法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是忍气吞声,尽量掩盖,不愿公开这家丑。自古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自己处理。公众同样具有相同心理,因此对此现象视若无睹,不插手不干涉他人家务事。司法机关的被动性决定了其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加上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并不强,不能得到受害者的积极配合,使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加大。这些独特的情况和环境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的独特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与承受家庭暴力的弱势家庭成员是具有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关系,家庭暴力所指向的客体和涉及的内容离不开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关系中同样提倡和谐与关爱,家庭暴力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家庭美德,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的环境是在家庭之中,这种家庭关系是依据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因这些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形成了家庭成员隐蔽的家庭场所,使得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具有了隐蔽、非公

 开的的特点,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截然不同,是极力的防止公开化,自力处理,回避公权力的介入的态度。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是指施暴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并且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对其他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性质。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同样是家庭暴力。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事由只有正当防卫。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对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侵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受到普遍的反对。探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不能改变家庭暴力的侵害性、家庭性、违法性的性质。家庭生活中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与不和,其实妥善解决的途径很多,但是决不能采用具有违法性的暴力方式。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居住关系,使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隐蔽的家庭场所,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演变,均发生在这隐蔽的家庭场所中,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隐蔽的特点。首先,因为家庭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个体,本身具有拒外性,具有相同心理的公众也会对他人的家务事视若罔闻,不会可以打听和插手。其次,由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情感,大多数受害者顾忌家庭形象,不愿向外界张扬“家丑”,刻意隐蔽家庭暴力的事实,选择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予以宽容。这样的情况无疑就为施暴者提供了极好的隐蔽条件,也使施暴者在施暴后逃避司法机关介入侦查,易于销毁证据。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无从知晓,故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另一方面这种隐蔽性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共同生活的成员,长期共同生存,在身份上是固定的,一般不会随意改变。家庭暴力是在长期共同生活的期间发生的,是日积月累的,是各种生活矛盾时常得不到正确解决,到达某种程度而发生质变的结果。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渐进性,在时间上具有内在连续性。发生在家庭中的某些恶性案件都是从吵架到拳脚相加演变而来的,在发展阶段上呈现出渐进性,矛盾状态的不断升级,直至发展为严

 重暴力。家庭暴力的发展表现为如下几个阶段:首先呈现为紧张阶段,对立的家庭成员双方互相不信任,进行言语攻击,处于不友好甚至敌对状态。一方会通过限制一方接近家人、朋友,达到孤立对方的目的;第二阶段是实施暴力行为,施暴者的紧张压抑状态彻底爆发,结果是对受害者身体、精神的侵害和打击;第三阶段是亲密阶段,长期、持续施暴的一方会对自己的实施暴力行为感到自责、愧疚、悔恨并作出不再实施此种行为的承诺,受害的一方选择原谅并怀揣希望,相信施暴者已经“放下屠刀”。但实际上,这三个阶段是个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 社会暴力主要实施与人的身体或生命,但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社会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性自由,而且精神方面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和侵害。由于家庭暴力的演进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对老人、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形成日积月累的持续侵害,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甚至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日常生活易于常人,是一生也抹不去的伤害;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学校不思进取,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扰乱社会秩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另外,对于家庭这个整体而言,家庭暴力往往导致家庭破碎。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个巴掌拍不响,家庭暴力的发生也不是单一原因的结果,而是多方面的综合影响。不仅包括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而且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社会原因,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我国封建时代历史悠久,家长权始终贯穿其中。“亲亲父为首”、“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当今很大一部分人的脑中根深蒂固。横行的大男子主义的霸道行为,女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宿命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病态现象。“家长制”在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中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父母

 渴望子女成才,坚信“黄荆棍子出好人”,以体罚的方式来教育未成年人。这些封建思想代代相传,助长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

 (二)法制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这也是家庭暴力现象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方面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保护力度的加大,相对于来自外部的暴力侵害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尚不明确。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执法部门难以介入处理,因为缺乏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对实施家暴者进行处理,并不具有完全的针对性,不利于教育施暴者,也不利于拯救受害者。其二,上述三部法律法规都归于法院执行,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的一些受害者顾忌家庭形象和对家庭成员的情感,不愿张扬“家丑”,选择忍耐而不是告发。另一些受害者想要告诉却又难以搜集到可靠证据,此外,家庭暴力区别于社会纠纷,是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法院判决的结果多数是赔偿损失、责令改正。实际上,家庭成员对于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的,成员之间的财产难以分割,使得赔偿损失如何履行成为一个问题。责令施暴者改正行为,对与行为的监督没有制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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