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源文库网

帆源文库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 正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7篇

2023-08-13 19:11:02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

  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

  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和

  《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

  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执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

  权、审查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由

  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施合并村统一会计。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

  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

  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工作场所。代理中心设立会计和出纳会计,设立负责村级资金代理的审查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会计

  会计、会计、监督、报告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

  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

  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会计分离管理,严禁严格分离会计和

  金钱管理的总帐与出纳、审查(会计)核预会计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流程。全面实施会计制报告模式:

  (一)报告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

  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

  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

  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

  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

  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

  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

  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

  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

  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

  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

  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

  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

  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者结算

  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

  理打卡支付手续。

  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

  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

  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

  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

  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

  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

  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

  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

  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

  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

  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待理中

  心进行登记、保管。

  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

  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

  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

  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发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

  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

  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

  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

  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

  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发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

  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

  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待理中

  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

  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

  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

  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

  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

  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

  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

  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者村干部)代

  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

  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者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

  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者不按凭证分表

  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

  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销备付金,但考虑

  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销。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

  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

  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

  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

  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

  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

  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者报

  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

  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

  或者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

  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造、装饰、绿化、道

  路、路灯、桥梁、泵站修筑、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

  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

  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

  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

  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

  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

  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

  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

  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

  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

  限鱼池普通在5年内,河沟普通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

  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

  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

  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

  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

  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

  工程增项、变动部份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者

  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

  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者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

  项部份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

  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

  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

  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

  藏合同或者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

  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

  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

  酬、支付款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

  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

  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

  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

  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

  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

  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津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份一律按镇文件规定

  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

  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

  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

  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

  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

  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

  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

  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

  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允许,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津贴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

  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

  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款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款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

  形式的款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

  假列支款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

  “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

  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津贴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

  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

  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者片长审核、镇分管

  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

  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

  票入账,记入专项对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款待对象、招

  待事由、款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

  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

  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

  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

  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

  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

  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

  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

  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

  (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

  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

  (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

  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允许。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定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

  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定阅,党报党刊下

  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定阅;党报党刊报支

  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

  严禁公费定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

  定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再也不单独

  提取费用。其误工津贴、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像关政

  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

  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

  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允许,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

  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

  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

  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

  体审核,审核允许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

  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

  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

  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

  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

  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

  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

  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

  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待理会计审核,再报相

  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

  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01—4000元支出

  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

  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

  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

  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

  责人批准允许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

  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

  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

  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

  。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

  的财政、税务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

  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

  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津贴应列发

  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严禁拆分报

  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

  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

  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

  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

  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村结报会计到代理

  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

  金收入凭证》

  、《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

  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

  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

  报会计使用,普通情况,每一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

  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

  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农民负担专用票据》

  、《村集

  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

  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

  《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

  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

  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

  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

  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

  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允许借付、谁

  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允许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

  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

  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

  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者无法收回的应

  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

  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

  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

  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

  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

  支平衡。村级普通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

  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

  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

  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

  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

  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

  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

  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者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

  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

  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

  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

  收、透支或者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

  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

  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普通

  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

  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

  全面实行

  “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

  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

  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

  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

  和报告理财情况,发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

  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

  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

  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发布不

  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

  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

  集体应当单独发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

  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

  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

  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

  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

  温度。不得随意拆装、挪移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挪移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

  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

  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

  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时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

  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

  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

  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者软盘中;每

  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

  保管。

  每一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

  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

  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

  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

  震、防高温和谨防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

  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

  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

  责档案的采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

  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

  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

  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

  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

  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

  “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

  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

  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期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

  理会计、结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

  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

  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

  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

  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

  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

  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

  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

  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

  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

  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

  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

  责任。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

  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

  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元,村(居)

  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

  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元或累计收取

  达3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

  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

  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

  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

  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

  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

  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

  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

  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

  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

  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

  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

  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

  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

  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元以上支出

  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

  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

  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

  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

  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

  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

  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

  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

  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

  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元以内,其中:20元用于党报、党刊;1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

  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

  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元、村

  主任、会

  计每人8元、其他村干部3元,村(居)集体使

  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

  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

  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

  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

  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

  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

  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

  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

  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

  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

  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

  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

  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

  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

  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

  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

  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

  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

  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

  村会计1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

  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

  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

  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

  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

  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

  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

  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

  社贷

  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

  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

  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

  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

  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

  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

  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

  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

  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

  般

  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

  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

  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

  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

  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

  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精品范文

  -------------------------------------------------------------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

  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精品范文

  -------------------------------------------------------------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

  /2---------------------------------------------------------------精品范文

  -------------------------------------------------------------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

  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2---------------------------------------------------------------精品范文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2---------------------------------------------------------------精品范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2---------------------------------------------------------------精品范文

  -------------------------------------------------------------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

  /2---------------------------------------------------------------精品范文

  -------------------------------------------------------------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

  /2---------------------------------------------------------------精品范文

  -------------------------------------------------------------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2---------------------------------------------------------------精品范文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

  /2---------------------------------------------------------------精品范文

  -------------------------------------------------------------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精品范文

  -------------------------------------------------------------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1/2---------------------------------------------------------------精品范文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12/2---------------------------------------------------------------精品范文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

  13/2---------------------------------------------------------------精品范文

  -------------------------------------------------------------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

  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

  14/2---------------------------------------------------------------精品范文

  -------------------------------------------------------------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

  15/2---------------------------------------------------------------精品范文

  -------------------------------------------------------------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

  16/2---------------------------------------------------------------精品范文

  -------------------------------------------------------------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

  1/2---------------------------------------------------------------精品范文

  -------------------------------------------------------------行。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

  1/2---------------------------------------------------------------精品范文

  -------------------------------------------------------------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2---------------------------------------------------------------精品范文

  -------------------------------------------------------------

  第五十八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2/2---------------------------------------------------------------精品范文

  -------------------------------------------------------------

  第六十四条

  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

  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

  21/2---------------------------------------------------------------精品范文

  -------------------------------------------------------------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

  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

  22/2---------------------------------------------------------------精品范文

  -------------------------------------------------------------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

  23/2---------------------------------------------------------------精品范文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

  第十四章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

  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

  24/2---------------------------------------------------------------精品范文

  -------------------------------------------------------------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

  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5/2---------------------------------------------------------------精品范文

  -------------------------------------------------------------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

  26/2---------------------------------------------------------------精品范文

  -------------------------------------------------------------时公布。

  第十五章

  罚

  则

  第八十五条

  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2/27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

  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

  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第九条

  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

  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第十一条

  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

  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

  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六条

  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更改。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承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

  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第七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条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步。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第十四条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

  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二十六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讲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讲义

  一、什么是农村财务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条件下,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为前提,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村组行政区域和自然区域为单位而设置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和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村、组三级所有的集体企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它是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

  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①经营性资产如集体企业;②非经营性资产如财政拔款、转移支付、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③资源性资产如土地、水田、山林等。

  3、农村财务管理(又叫村级财务管理):它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配、管理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通常的说法,农村财务管理主要是指村级财务管理。

  4、农村财务管理的性质及特点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②农村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村民受益”。

  ③农村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④农村财务管理的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基本目标主要是从纯财务角度考虑,即确保农村财务正常运行,规范农村财务制度。高层次目标主要是从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实现增效、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考虑,以规范财务来促进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

  ⑤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文件)指出:“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因此,要把农村财务与乡镇财政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潭。

  5、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建设

  ②财务审计和监督

  ③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6、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我国对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管理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财务管理即财政工作;二是企业财务管理;三是农村财务管理,其中,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法规。

  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等文件。

  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级债务包袱重,呈现四个特点

  ①村级债务数额大。

  ②负债涉及范围广。

  ③化解债务的能力弱。大部分村除转移支付资金外,再没有其它收入,而转移支付只能勉强支付当年村干部工资,有的村甚至入不敷出,村干部的工资都无法足额到位。同时村级的债权基本上是陈年旧帐和税费尾欠,涉及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而导致村级债权的清偿阻力很大,已经严重影响一些村的正常运转。

  ④清偿债务的意识差。目前一些乡村干部对化解债务,认识上有很大偏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与己无关的思想,主要表现为“三有”、“两怕”。“三有”即:一是存有谈债色变的心理。一部分乡村干部认为:村级债务由于时间长,成因杂,似同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已积重难返,成为不治之症,要如数化解,感到束

  手无策;二是持有与己无关的想法。认为不少债务要么是政策因素造成的,要么是前任班子留下的,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怨天忧人;三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认为“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对化解债务漠不关心,无动于衷。“两怕”是:怕引火烧身,牵出自己的问题,揭出自己的疤痕;怕动真恪得罪人。由于在思想上存在这样一些糊涂认识,加上一直酝酿着的行政村进行撤并,认为烂帐的机会到了,觉得只要是公家的钱,不欠白不欠,欠了也是白欠,终有一日会不了了之。因而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望的思想,即使在口头上跟着喊化解村级债务,但在工作上却始终既无具体措施也无实际行动。

  2、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

  ①做假帐,糊弄人。主要表现为白条入帐极为普遍,有的白条既无购物日期,又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有的村财务公开数据不真实,把财务公开这样严肃的工作当作儿戏来应付。

  ②走过场,搞形式。少数村在公开时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在公开内容上轻描淡写,没有涉及实质性的问题,甚至出现内容与形式不一致的情况。

  ③无监督,不透明。有些村没有坚持经常性的财务审计,帐务一年或几年不与群众见面,个别村甚至没有帐目,使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村级财务管理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力。

  近几年,每年就村级财务问题立案查处的有15起以上,受处分的村干部每年达20人以上。

  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①无规无章。有的村在财务管理方面没有制度,财务管理无章可循,有的虽然制定了有关制度,财务人员却听之任之,有章不循,财务手续混乱,内部制约失控。自制收据收款,收入不记帐现象普遍存在,现金管理不到位,帐外资金循环时有发生,白条抵库,白发票报帐现象十分严重。在工程招标、公物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没有民主决策,而是少数人说了算。

  ②开支随意性大。少数村开支不节俭,随意性大,村干部人人收

  钱,人人管钱,形成“谁收钱,谁花钱”,再加上审批手续不健全,个别村干部管钱、花钱、批钱自己一人负责,会计、出纳成了记帐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群众意见很大。

  ③做帐不及时。由于村会计一般是村秘书兼,加上少部分人手脚不勤,业务不熟悉,造成帐务积压。有的村甚至几年未做帐,村级收入以票代帐,以据代帐,少数村把上年的单据装入袋子里,成了袋装帐、纸包帐,时间一长,有些问题搞不清楚,因而产生经济纠纷,引发社会矛盾。有个乡镇一个村,经济比较富裕,3年帐三天做,导致出纳重报支出8万多元,村工程款超付六七万元之多。

  (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管理民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障。农村财务管理通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集体财务活动,参与集体财务决策,把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近两年来,全县上下加大村帐乡(镇)代理工作的力度,村级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从总体上有了明显提高。但客观地说,极少数村的负债规模并没有完全遏制,极个别村财务混乱的局面并没有太大的改观。通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可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集体资产的健康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需要。近年来,因集体财务不公开、管理混乱,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企业和林业资源等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农民群众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和管理,可以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

  三、农村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村帐乡镇代理

  1、什么是“村帐乡(镇)代理”

  “村帐乡(镇)代理”是指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核算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取消村会计、出纳,设立村报帐员,将村级的理财权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分离,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也叫“村帐乡(镇)代理中心”。

  2、实行“村帐乡(镇)代理”的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9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

  ②财政部[2004]12号文件《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行文《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文件指出“因地制宜创新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这些做法和经验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广”。“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⑤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七条指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⑥国务院2006年30号文件(国发[2006]30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

  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⑦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2006年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3、“村帐乡(镇)代理”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所有权(归全体村民所有)、使用权(村干部代行使用)、监督权(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核算权(以村为单位核算)不变;

  ②坚持代理原则:代理不是包办,必须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农村财务是集体经济,不是国有资产,不能与财政混为一体。因此,代理的核心就是服务,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

  ③坚持民主自愿原则: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乡镇代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4、“村帐乡(镇)代理”的工作程序

  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建立以后,村级财务全部收归到该中心集中管理。各村不再保留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帐员,村级报帐员具体负责整理、完善、保存原始凭证,并按时到代理中心报帐。代理中心对各村的资金实行统管,资金管理坚持“四权不变”原则。村里的所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到代理中心统一设置的银行资金专户中,不允许有“坐支”现象发生。

  对于各村的各项支出,实行先收后支,先批后用,先审核后入帐,一切支出的原始单据都要由经办人签证明性意见,村主任审批。各村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每月25日前(具体时间可由各乡镇统一),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村当月发生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原始单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误后,加盖民主理财章,由报帐员报送代理中心入帐。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分别在代理中心和村里的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全面接受群众

  监督。

  为确保“村帐乡(镇)代理”中心的规范运作,各乡镇要成立纪检、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和审计。同时,代理中心还要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监督。

  5、实施“村帐乡(镇)代理”的重要意义

  ①进一步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提高了理财水平;

  ②减少了干部职数,降低了村级集体开支,节约了村级管理成本;

  ③加强了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各村的帐务趋于透明和公开,成为“阳光财务”;

  ④进一步理顺了干群关系,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有效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⑤建设一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

  四、村帐乡镇代理规范化建设要求

  1、建立村帐乡镇代理中心,设主任1人,由乡镇经管站长担任,设专业会计1-3人。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县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财务人员工作报酬由乡镇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2、实行资金和帐务双代理,代理中心统一为各村设立帐户,村级财务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由代理中心按程序划拔。

  3、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4、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资产台帐、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审计文书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5、统一使用省税费改革办监制的收款收据,统一使用县经管局设计的村帐乡镇代理帐薄凭证。

  6、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张贴上墙。

  7、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8、按期编制报表,每季度及时向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9、实行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10、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按规定程序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

  11、加强审计监督,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

  五、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建设

  (一)代理中心主任职责

  ①主持记帐中心全面工作。

  ②负责组织实施县、乡制订的工作目标。

  ③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报帐员遵守制度,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④定期组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报帐员参加县、乡两级的业务培训。

  ⑤负责实施本乡镇村级财务管理的工作考核。

  ⑥检查村级财务运行状况,并及时提出改正意见。

  ⑦负责上下沟通,搞好内外协调。

  (二)代理中心会计职责

  ①负责代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②审核、登记和整理各种会计资料,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③及时编制和报送各村财务会计报表。

  ④定期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信息资料。

  ⑤逐季汇总村级财务报表上报县经管局。

  ⑥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自觉维护村级集体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⑦定期或不定期盘查村集体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票据。

  ⑧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

  保管。

  (三)村级报帐员职责

  ①负责村级现金统收统付、存取及保管,维护资金安全。

  ②负责票据的认领、缴销和保管。

  ③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

  ④及时分类整理有关凭证和票据。

  ⑤建立登记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台帐。

  ⑥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⑦定期与代理中心结算帐务,编制库存现金盘底表。

  ⑧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⑨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⑩定期或不定期盘查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

  (四)票据管理制度

  ①村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承包款、“一事一议”筹资款以及村集体各项收入等,必须到乡镇经管站领取省税费改革办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次限领一本,其他票据一律禁止使用。

  ②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账。

  ③村级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帐员保管。

  ④设置票据登记专簿。领用时,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用完后,村报帐员应将票据存根交乡镇经管站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

  ⑤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自遗失之日起七天内报告乡镇经管站和“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声明作废。

  ⑥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

  ⑦收款收据长期不缴或款项不按时入账,超过一个月的视为挪用。

  ⑧收据存根保存十五年以上,票据登记专簿保留十五年。

  (五)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①村集体资金由村帐代理中心代管。

  ②设立村集体银行专户,禁止银行专户外另设存款帐户。

  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

  ④“乡镇代理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级报帐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支票。

  ⑤村报帐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印鉴,其他人不得保管村级集体现金。

  ⑥村级报帐员领取周转现金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

  ⑦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的原则。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

  ⑧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⑨禁止现金外借。村干部因公外出借款,必须在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

  ⑩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另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分别处以罚金。

  (六)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①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

  ②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台账。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③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镇经管站批准;50000元以上的,要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经管局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

  ④村委会的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⑤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部建立目录,购入、出售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⑥对外出租和发包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⑦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七)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①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应建立各村的债权债务总帐,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②村报帐员负责编制债权债务台帐。

  ③往来款项的发生,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④村集体资金任何人无权外借,谁借出谁负责。

  ⑤严禁乡村干部占用公款,干部因公办事借款要在办完事7天内结算。

  ⑥核销村级债权,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意见,村负责人认可,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

  (八)财务审批制度

  ①村级财务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支部书记加强监督。

  ②所有开支发票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报村主任审批,再由村级报帐员复核报代理中心审核报帐、记帐。经代理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凭证退回村级报帐员,并调整现金日记账。

  ③明确审批权限。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大额开支还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

  ④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三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审批。

  ⑤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帐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否则由县、乡两级经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⑥村级报帐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九)财务结报制度

  ①村级报帐员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

  ②审查收支凭证,对手续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的收支凭证,逐笔登记(一式两联)现金日记账。

  ③编制有关报帐单一式两联,按时到乡镇代理中心办理报帐手续。

  ④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按规定对村所报收支凭证、报帐单和现金日记账进行审核,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方可入帐,并须在相关报帐单和现金日记账上签章,现金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符后,同时各返还一联给村报帐员备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退回村报帐员,并调整相关帐务。

  ⑤各村与乡镇代理中心结账报账时间,可由乡镇统一安排,但全年结报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不按规定时间结账报账的,区别情况扣发会计人员或报帐员的工资和奖金。

  (十)民主理财制度

  ①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村3-5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②凡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③村委会所有收支凭证都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

  ④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活动全年在四次以上。

  ⑤年终,村委会应将财务收支情况、收益决算分配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并进行财务公开。

  (十一)财务公开制度

  ①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

  ②代理会计与村级报帐员按照规定内容共同编制财务公开工作底稿,依次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委会核实形成正稿。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在财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开。

  ③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公开。

  ④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按制式设立的公开专栏和意见箱要悬挂在人口聚集、醒目的位置,方便群众观看。

  ⑤财务公开的次数全年必须两次以上,上、下半年各一次以上。

  ⑥对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要派专人予以答复和改正。

  ⑦村级财务公开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挂钩。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①确定适用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劳动力。

  ③严格筹资筹劳的程序。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意见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政府预审后,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④填发农民负担卡。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填写登记、发放农民负担卡,并张榜公布。

  ⑤收取资金应使用省税改办印制的农村公益事业收款收据,安排出劳时,应开具筹劳专用凭证。

  ⑥筹集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筹资筹劳标准。

  ⑦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财务审计制度

  ①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②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③村级财务审计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也可直接进行审计。④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⑤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乡镇经管站和经管局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⑥对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违纪违法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①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按照要求归档,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③如果乡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变动,变动的会计人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按清册的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④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为10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及接交单为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预决算报表、重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查账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会计资料、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

  ⑤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代理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单位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

  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⑥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十五、工作考核制度

  ①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由经管局负责组织。

  ②考核内容包括村帐乡镇代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财务制度落实、控制化解村级债务、惠农强农资金拨付到位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面的情况。

  ③考核为上的11月1日至次的10月31日,考核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

  ④考核方法: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⑤严格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乡镇代理中心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县局将以文件形式通报给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县局根据百分制计分,年终按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

  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事前必须报乡分管领导签批,重要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财务负责人经手开支的票据无论数额大小,需由另一名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各种开支事项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季报账,对隔季票据要问明查清后入账,隔年票据不予入账。

  报销票据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规范的票据,非正规票据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应有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说明事由方可报销。

  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季度由村理财小组成员对收支票据逐一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或“不予报销章”,在规定的时间到乡农经站会审,经审核合格后,加盖“乡财务会审章”,会计人员依据加盖会审章的凭证登记入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入账。财务公开时间要求:每季度末的30日前,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理财,次月3日前报乡农经部门会审,8日前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由乡农经、财政等部门做好审计,对村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4、严格控制交通、通讯费用;不得在乡批准方案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实物等;规范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范围、标准;报刊订阅实行限额管理,首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费用。

  5、严格控制业务费用(含交通、土特产等费用)支出。其标准为:集体年收入15万元以下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2万元内;15万元以上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3.5万元内,超出部分不予入账。

  三、严格集体资产管理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外欠款。清欠当年和往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乡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村有义务代扣代缴,对暂无还款能力的,可与债务人签定协议或办理“债转贷”手续,对确无偿还能力,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债权,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章后,报乡农经站审批核销。但属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本人承担损失。

  2、完善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对村现有的固定资产建好明细账,落实好保管责任。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履行审查和报批手续,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程序办理,同时进行公开公示。

  3、加强投资管理。对集体投资兴建的企业、公益事业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要编制预决算方案,在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基建工程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招(议)标制度,招(议)标时,由乡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有价证券要在相关账簿中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防止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

  四、加强对专业承包的管理力度

  村集体的专业承包一律实行公开竞标,从合同的签定、保管、鉴证、履行及变更、调解乃至仲裁均应规范化,以防止人情承包及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各项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前,条款内容需报乡农经部门把关,签订后由乡农经部门鉴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的,追究村主

  要领导责任。

  各项集体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契约等档案文书,各村应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村所有合同、协议等均应报乡农经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财务管理工作事关村级组织的运转,而村级组织的运转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

  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经部门履行其管理农村经济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村级规范化的管理。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多方支持,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村党支部、村委人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农经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下达后,如与以前有关文件制度有抵触的,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

  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一事一议筹资;

  (七)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

  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

  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

  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

  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

  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第四十四条

  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

  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

  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

  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

  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

  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

  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

  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

  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

  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财务计划的;

  (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

  (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

  (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

  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私设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第六十五条

  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

  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精选范本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精选范本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

  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精选范本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

  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

  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

  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精选范本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

  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精选范本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精选范本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

  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

  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

  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

  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

  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精选范本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

  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

  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

  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

  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

  、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8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乡经服中心和监察室派员监督。

  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

  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

  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

  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购买)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

  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

  精选范本

  .6、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产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

  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共资源的购买由村主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专职纪检委员、民主理财组长等参加集体采购。

  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以上施工资质。在村级公示的同时,在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府网站一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编辑:田老师

  精选范本

推荐访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集体经济 管理制度 农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