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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8篇

2023-08-09 11:11:02

篇一: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融资行为,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照《公司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银行贷款、信托、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投资、运行需要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融资合同;

  (五)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六)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集团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从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

  融资规模;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的融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及其职责

  第七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子(分)公司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融资业务;

  第八条

  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融资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融资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定期检查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融资工作发展战略,确定融资的规模,授权集团公司经理层负责融资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经营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进行融资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的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提请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负责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并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工作;编制还款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定后,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负责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与风险评估,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五)风险控制;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对外融资范围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集团公司应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综合授信,并获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授信额度。

  (一)短期贷款。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的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长审批;

  (三)信托、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融资部应组织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四章

  融资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由水利厅下达计划安排的应急水源各项目申请贷款,统一报战略发展与投融资开发部,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向各银行申报。各项目申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家或省发改委初设批复的贷款额度,如有调整,以水利厅下达计划为准。

  第十八条

  由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依需要提出融资的,战略发展与投融资开发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送董事会议通过,方可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应急水源项目贷款的需具备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兴水战略”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各级配套资本金基本落实;

  (六)其他由水利厅认可并符合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融资的需具备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要求,符合我公司需要及长远发展规划。

  (二)已通过上级有权部门审批、核准,并具备融资基本条件。

  (三)能确保还款途径,并符合我公司利益。

  (四)融资风险能够控制在我公司合理范围内,并取得支持性文件。

  第五章

  融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融资项目在用款计划未取得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不得使用资金。战略发展与投融资开发部负责计划的初审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公司行使项目融资的使用管理权,原则上体现为项目公司对我公司的债权或股权。其他融资类型,按照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使用办法。

  第二十三条

  融资合同签订后,公司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所获得资金时,应依据融资时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由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还款机制

  (一)各项目申请贷款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应建立还款准备金制度;

  (二)还款的资金来源,一旦取得收入,必须列入还款准备金帐户,然后再行使用;

  (三)公司战略发展和投融资部根据融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统一编制、安排公司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董事会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执行。

篇二: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3篇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22]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对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表示子公司,就是指企业具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具有权益性资本虽严重不足50%但具备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含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展开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推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尽早检查企业继续执行情况;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

  (四)非政府积极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须要对关键性投融资项目(不含金融投资)非政府实行稽查、审计工作、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就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管理投融资决策和实行,并分担适当风险.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制订并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提出适当的责任追责制度、风险严防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四)负责管理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订与实行.负责管理在非政府实行过程中强化招投标、审计结果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严防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

  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含: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全面收购、成立或参予成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对所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合乎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注重主业,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合乎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份展开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当不高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

  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须要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呈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有关文件函报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

  (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妥当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

  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

  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

  (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管理规程)

  (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核准的呈报,或关于备案的报告;

  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

  3、递交董事会表决的资料,包含但不局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规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了解和证明文件,拟将签定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许可,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推行审查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

  (3)驳回.对存有轻微问题的项目不予驳回.

  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

  2、股权结构出现关键性变化,引致企业控制权迁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须要报告的其他关键性事项.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挑选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含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查项目、备案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形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形成、投资预期收益、实行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展开如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

  (二)指导企业搞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贯通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须要指导的事项.

  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偏移幅度少于±10%的,视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突遇特定情况须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创建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建议上报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全面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十五条(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含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回购、发售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融资原则)

  企业融资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二)深入细致挑选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认资金需要量;

  (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四)合理安排发债经营,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

  企业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掌控、实行可行性等因素.必须创建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小程度地掌控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推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至2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融资事项;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关键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

  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

  (二)无此前款所述审核范围内的融资犯罪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管理规程)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于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管理事前按程序或备案.即为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将融资事项做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宣布实行(展开实际操作,或签定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提出申请或备案报告;

  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3、企业探讨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三)1、对于须要审核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特定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并给与书面答复.答复通常分成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信息.对存有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不予提示信息,建议企业不予制止或制订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提示信息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2、对于推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例如无异议,通常不再答复.区国资委自接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获答复的视作拒绝接受备案.区国资委例如存有相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意见反馈,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反馈意见做出调整、补足或健全.

  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通资金采用项目经济效益存有较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当,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六)区国资委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展开追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强化考核)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晰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直属企业(包含子公司,以及子公司轻易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管理参考本办法不予监督管理.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特定情况)

  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表述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颁布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缩写县国资办)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备案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秉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拆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到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予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成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成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出现改组、重组、并购等经济犯罪行为时,在崭新设立的公司中与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更多具体内容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同意,牵涉关键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同意。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受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选定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备案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至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备案,并向县国资办上报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预设抵押的财产少于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更多贷款借款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犯规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损害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出现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当在供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上报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精心安排专人展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股息支付,并出示支付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均必须严苛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候选库内的中介机构非政府展开财务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做为受让价格的参照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挑选出适度的受让方式,保证国有资产不外流。通常实行官方拍卖行和招投标的方式展开,对经官方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核准的,可以实行协议受让方式受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国有资产权益受侵犯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外流严肃查处暂行办法》展开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存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订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恳请照此继续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相同情况,分别形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就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向单一制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备案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所持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秉持政企职责分离,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全面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成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推行统合的,必须明晰统合后单一制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晰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产权界定。

  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轻易成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联同部分负债)扩建为股份公司的,例如步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萨兰勒班县)总计低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步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展开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50%(C99mg50%),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有限公司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轻易向崭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参股构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据采用的资产经评估证实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严禁分设;其股权必须按本《办法》确认的国有股减持单位统一所持,严禁由相同部门或机构划分所持。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有限公司分成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占到50%以上(C99mg50%);相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低于30%高于50%,但因股权集中,国家对股份公司具备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不得高估作价折股,通常应当以评估证实后净资产八折为国有股的股本。例如不全部折股,则八折股方案须与公开招股方案和预计发售价格一并考量,但姚斌比率(国有股股本/发售前国有净资产)严禁高于65%。股票发售溢价倍率(股票发售价格/股票面值)应当不高于折股倍数(发售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当扣除资本公积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变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当等同于净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完结后,有关单位必须明确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并附赠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审核成立股份公司的必不可少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凡需国务院许可部门审核成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减持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所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相关手续,签定委托协议,明晰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没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许可投资的机构所持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许可方制订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保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备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选定的代理人应邀出席股东大会,表决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减持单位通过应邀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奖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明确提出弹劾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减持比例出席投票、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委托任何自然人做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轻易选定任何人出任公司董事,也严禁建议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减持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减持单位报告应向全体股东同时公布的关键信息。

  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第四章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实行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减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没收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严禁以任何方式退出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缴纳,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在股东大会同意送来增发等事宜时,须从保护国有股利益启程,严禁盲目赞同增发或退出配股权;严禁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购入股份。

  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受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国家股权应当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受让国家股权的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向境外受让国有股权的(包含分体式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国家股受让数额较大,牵涉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核。

  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十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股权转让总收入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经营财政预算总收入,用作出售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增发或购得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

  第五章监督和制裁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展开检查,被检查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婉拒和躲避。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许可机构应付有关责任人员给与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颁布。

篇三: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方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方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那么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开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方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标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方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那么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标准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那么,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认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工程原那么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工程要求)企业选择投资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开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方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工程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工程,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工程,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工程,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工程,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工程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工程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以下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那么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开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年度融资方案。企业年度融资方案,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方案进行融资。超出方案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工程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开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工程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创业投资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工程评审)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工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工程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企业投融资工程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但凡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工程,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工程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企业实施的投资工程,应当确定工程责任人并签订工程责任书。工程责任人负责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

  投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四)工程责任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五)投资工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企业在根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批准后的工程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工程,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工程,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工程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置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企业违反本方法,在投资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成心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拆分工程等方式成心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工程责任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工程不能到达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本方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方法的内容是十分细致的,对制定目的,专业术语都有介绍,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那么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篇四: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企融资制度

  国企融资制度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融资的体系和规则。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一直承担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任,而融资则是国有企业保持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然而,国企融资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国企融资制度的存在问题

  1.依赖银行信贷融资的风险高:

  在过去,国企主要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但银行信贷存在风险较高的问题,如企业债务高企,信贷逐渐被限制,企业信用下降,进一步导致融资渠道收窄。

  2.股权激励机制不完善:

  国企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融资,股权融资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但是,国企的股权激励机制仍然不够完善,缺乏充分的市场化机制,导致股权融资的市场关注度不高,也限制了融资的规模以及效果。

  3.地方政府干预过多:

  一些国有企业依附于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融资和企业经营管理上干预过分,导致国企经营性质不清、资金使用不透明、经营效率较

  低等问题。

  4.国有资产管理不充分: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企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并不充分,无法真正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以上国企融资制度的存在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改革。

  二、国企融资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1.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建立:

  为了避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融资,国企需要构建从多个方面、多个领域进行融资的渠道和渠道组合,如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创新融资等。同时,优秀的国有企业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通过发行外债来获得融资。

  2.健全股权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的股权融资需要建立市场化机制,通过股票、债券等不同形式的创新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引入优秀的股东,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3.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

  政府应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更多地下放到企业自身,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企业应该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应该更加注重市场运作,倡导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盘点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内部资产的流动和交易,加强对生产资料、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的来说,优化国企融资制度永远不是一次性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国家银行、企业等各方通力合作,通过多渠道融资来满足企业的核心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

篇五: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

  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

  (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

  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发展;

  (四)投资、融资和担保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制度体系建设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融资和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融资和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融资和担保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管信息台账,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经确认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年度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

  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并附报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部门

  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十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来源、融资和担保规模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融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融资和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

  施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一)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二)计划外企业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

  (三)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特别事项实行核准管理,具体包括: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重大债务性融资项目,企业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

  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决策程序后,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县国资监管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融资和担保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行为从其规定)。为参股企业担保,应当在充分论证担

  保风险和谨慎决策基础上,参股企业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以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融资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风险管控

  第三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

  (四)投资、融资和担保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对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融资和担保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融资和担保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融资和担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六: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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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

  来源:

  市国资委

  作者:

  更新时间:2013-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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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

  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AA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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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投资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招投标、比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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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一)市属大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需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核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等相关AA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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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

  3、合资、合作方资信情况,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市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AA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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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5、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融资管理权限:

  市属大型企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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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融资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申请报告;

  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3、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6、企业董事会讨论融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八条

  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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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本办法履行申报批准及备案程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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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构建交通、产业、城市格局,按照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作为实施主体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任务,应属于珠海发展战略中重点区域、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

  (二)资源整合原则。整合国有企业资源,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投融资能力,以发挥资源聚集放大效应。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市政府授权、委托与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运营相结合,实现政府各种资源整合,建立可持续的投资建设机制。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负责建设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对于兼有实施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分别按项目性质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项目具有社会效益,但没有直接收入和投资回报,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一级开发。

  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任务的需求,增资或划拨资产充实企业资本金,提供必要的资产或土地使其具备融资建设条件。

  市政府对项目投入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回购或补贴资金偿还融资贷款。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项目有直接收入和收益回报,包括建设项目有一定收入,但不能完全靠内部收益平衡运营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利用自身运营收入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实施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对于市政府的资源,依法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项目融资需要市政府划拨抵押物或质押物的项目,在项目还本付息完成后,应及时解除担保责任,将抵押物返还市政府。

  第八条

  融资建设管理费,包括融资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管理费用。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基数分档计算,总概算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用费率按1.5%计算;总概算在2亿元以上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用费率按1%计算。费用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就土地开发、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内容、交通及环保等方面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土地开发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和农渔局等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对于征地、收地方案需经市政府审定,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国土、环保、征地拆迁和市政

  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按规定完成后,不得自行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计划,通过公开市场对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用地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建立成本核算台账。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每宗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开发成本,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建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费用,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原则:

  (一)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统一上缴国库。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经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二)对于土地收益经核算后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计算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专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再投入的建设资金,该专款的使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1.扣除成本法:完成开发后的土地在出让后在扣除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按照出让土地的功能商住10%、办公及其它15%等费率核算确定土地收益。

  2.投入计算法:项目完成开发后按工程结算审定中的建安费用

  8%费率核算确定土地收益。

  具体项目的收益分配计算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与开发主体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三)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企业开发收益后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其主体部分的商业开发应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如属于注资收入取得的土地,项目开发方案应报市政府审定。

  经营性用地开发主体和共同投资人的选择原则:

  (一)经营性用地开发需要引入共同投资人的,必须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属于注资取得的土地开发原则上不得引入共同投资人。

  (二)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下属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公开市场竞争,按市场化原则,获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推进和实施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绩效考评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专项考核办法,确定量化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书面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篇八: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投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商业惯例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战略布局需求,所进行的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的总称。

  第三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应当以直接或者间接提升资本的经济效益为原则;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在对外投资事项未公开前,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公司金融资产投资行为,其他增量投资行为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一节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八条

  投资部是组织编制公司投资预算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和评审、负责投资项目报备及审批、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收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是公司在各个业务范围内投资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责任者。在项目投资前期,负责投资项目预立项、立项阶段的申报;在项目投资完成后,负责编制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报公司投资部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运营纠偏。

  第十条

  投资项目组是公司开展重大项目、保密项目以及国内外并购项目等投资活动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一般在立项阶段由总经理批准成立,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由总经理任命并经总经理专项授权后开展工作。项目组成立后,在投资项目完成并移交运营主体实施前,承担与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相同的投资管理职责。投资项目终止或投资项目完成并移交运营主体实施后,项目组自行解散。

  第二节

  投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投资工作分为投资项目预立项、立项、可行性研究、评审决策、项目执行及项目后评估六个阶段。投资工作流程图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预立项

  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在前期初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建议方案,提出投资项目的预立项申请,填写投资项目预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二),经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入立项阶段。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

  (一)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准备和签署保密协议、开展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初步谈判、技术评价、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经费预算。

  (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背景;

  2、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市场调查和分析;

  4、建设条件和选址(如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本章内容,需要包括土地情况、市政配套情况等);

  5、项目技术方案或为项目方案(包括:拟投项目具体情况、投资地点、基本商业模式、关键点以及后期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要问题);

  6、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如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撰写本章内容);

  7、企业组织和经营管理;

  8、项目投资(包括: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税务筹划等);

  9、项目进度安排;

  10、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估计。

  (三)投资部经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专题汇报会或专家评审会,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或评审并形成讨论或评审意见。

  (四)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后,由投资部上报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总经理最终批准后,签发同意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视为重大投资项目,其立项须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一)投资部组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对投资目的、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做出客观评价。投资部可以自行组织

  编制或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目录参见附件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总经理最终批准,并征得董事长同意后进入评审决策阶段。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评审决策

  投资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如需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评审的,应邀请委员参加评审,形成评审结论,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根据章程或约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还需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跟踪、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投资部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完成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备案等行政手续,指导投资项目未来的运营主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行政手续,同时做好项目资料、成果文件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二)法务室组织完成正式的投资协议并安排签署。投资协议的评审、签署参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应对投资项目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评价投资项目的进展,出具分析评价报告;若因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投资项目的内容作重大变更或需实施中止、终止的,负责实施的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投资部,投资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四)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跟踪实施情况;

  2、投资项目的内容作重大变更或实施中止、终止的原因;

  3、分析这些原因对投资项目实施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投资项目未来的影响;

  4、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

  (五)投资项目的变更

  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后评估

  (一)《项目后评估报告》的编制主体:

  1、在项目实施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负责具体操作的相关分子公司和事业部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投资部。

  2、对于由投资项目组进行具体操作的项目,则由其在投资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评价以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在项目实施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由运营实体补充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的其他内容,对投资项目绩效和影响以及投资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进行评价。投资项目组与运营实体编制的《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投资部。

  (二)《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全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审批、资金来源、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合同(协议)条款和签订、合同的执行、重大变更、资金的支付等进行评价;

  2、投资项目绩效和影响的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总投资、负债状况、财务指标、经济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3、投资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的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财务和经济预期目标,如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润、收益率等基本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的财务状况、管理现状、激励机制等影响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及政策环境、市场变化、趋势等影响持续能力的外部因素进行评价;

  4、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三)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或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后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阅后,抄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评审的《项目后评估报告》可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四)对于各二级公司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后评估,并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报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权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后续运作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子公司须参照公司管控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公司依据与子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与兑现。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及监督,对子公司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为公司领导层从战略规划及投资回报的角度分析与调整子公司的定位提供决策依据。

  (二)投资部负责监督年度投资收益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督促子公司依据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进行利润分配;指导子公司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定期收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计室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五)人力资源(组织)部依据经审计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对子公司经营者绩效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对参股企业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

  凡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投资比例未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对于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类基金类和金融服务类公司不包括在内),作为投资参股企业管理,各投资主体作为投资方行使股东职权。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参股企业分类

  为便于管理,对参股企业作如下分类:

  1、A类企业:公司持股比例20%-50%(不含50%)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已上市的企业除外)。

  2、B类企业:公司持股比例在10%-20%(不含20%)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已上市的企业除外)。

  3、C类企业:其他企业。

  4、D类企业:停止运营达一年以上的企业;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正在实施股权退出的企业。

  (三)参股企业日常管理

  1、管理责任人

  对参股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委派董、监事、派驻内部管理专员及公司投资部来实施。董、监事代表公司对参股企业重大决议发表意见并实施表决,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参股企业日常管理、信息维护并对参股企业提出的决议议案等进行前期审核并提出建议。

  2、纳入预算管理

  对参股企业的管理要纳入投资公司年度预算,参股企业的经营、收益状况要在年度预算中体现,投资部负责参股公司预算执行进度,结合财务决算和决算审计对预算执行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日常管理

  (1)企业分析

  由投资部牵头对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分析,以年度分析与不定期分析方式实施。

  (2)参加会议

  代表公司参加参股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会前应仔细审阅会议材料,提出拟发表意见和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并形成参加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实施表决的请示,经批准后到会行使表决。会后及时将决议和决定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将会议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3)企业联系(走访)

  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及投资部股权管理专人应保持与直投企业管理层的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按规定联系企业(走访)并做好联系记录,了解参股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向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在联系记录中需注明有无重大事项的发生,在得知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请公司给予应对或关注。

  对于A、B类企业,每年联系次数应不少于一次;对于C、D类企业,应视需要进行联系。

  (4)报表收集

  投资部负责收集参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转交公司财务部、审计室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参股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在下年四月底之前完成收集。

  对A类企业应按月收集财务报表;对B、C类企业应按季度收集财务报表;

  对D类企业应视情况收集财务报表。

  (5)归档材料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投资部及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节

  股权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后,公司应通过日常管理中对投资回报分析等工作的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变更股权。股权的变更包括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变更股权时,由被投资公司提交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报告》至公司投资部,投资部进行初审后,对投资项目的股权变更进行研究分析,并编制股权变更的《实施方案》,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独立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及《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审阅《请示报告》及《实施方案》,对是否进行股权变更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出具董事会决议。根据章程或约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还需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股权变更进行审计、评估、提供法律意见。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可参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投资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被投资方、股权受让方或股权转让方沟通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股权变更协议应经过法务室评审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一)涉及国有股权受让、转让的,须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二)涉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须签订《无偿划转合同》;

  (三)涉及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的,须进行验资。

  第二十五条

  协议签订及资金落实后,被投资公司负责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手续;财务部负责收款或付款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投资部负责及时将工商变更等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备案,同时负责归档纸质档案,妥善保管投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察室、审计室为公司股权变更行为的全过程监督部门,有权调阅被投资公司相关资料,对重大股权变更项目的前期、中期及期后进行必要投资监管。

  第三节

  子公司清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清算适用本章内容。

  (二)三层次公司的清算,由二层次公司参照本规定相应程序规范运作。

  (三)子公司因破产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发生的清算行为,不适用本章,另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事由的提起和批准:

  (一)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子公司的解散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子公司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后,由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三)子公司需解散的,必须组织清算。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的成立: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子公司解散决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具体安排如下:

  1、投资部在收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相关子公司解散决议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拟订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清算基准日等事项),书面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正式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组长负责召集清算组工作会议。

  (二)清算组由各方股东组成:

  1、公司股东方由公司分管领导以及投资部、经管部、财务部、审计室、监察室等负责人组成;

  2、其他股东方由清算公司负责人、职工股东代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3、公司分管领导为清算组组长。

  (三)清算基准日即为审计、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第三十条

  清算组的职权: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子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子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子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子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接管子公司的财产,负责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投资部为清算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清算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清算工作内容:

  (一)收缴印章

  清算组成立当日,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将公司公章、银行印鉴章、合同章上缴清算组。在子公司清算期间,暂由投资部代清算组保管印章。

  (二)清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

  清算组成立当日,由清算组清点子公司的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此项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三)登记债权

  1、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清算组应当根据债权人说明的债权有关事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债权登记;

  以上两项工作由子公司负责,债权登记后由投资部负责审核。

  (四)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

  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对子公司所有财产,包括账上未反映的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对子公司的债务以及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情况进行清查;对子公司的债权以及外单位为子公司担保的担保物权情况进行清查;编制以清算基准日为时点的财务报表。此项工作由子公司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

  2、对子公司的合同进行清查,此项工作由子公司负责编制,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

  (五)审计

  清算组在完成上述第4项清算工作后的3个工作日,由公司审计室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子公司清算的依据。

  (六)资产评估

  在公司审计室或社会中介机构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由公司投资部视情况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子公司清算依据。

  (七)向上级单位备案

  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投资部向集团公司申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八)清算方案拟订、批准和实施

  1、清算组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已审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合同履行情况表以及出具的审计结论和资产评估结果,拟订清算方案。

  2、清算方案应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1)公司债权的实现时间、方式,对无法实现的债权的处置;

  (2)公司债务的清偿时间、方式,对无法清偿的债务的处置;

  (3)公司资产的出售、抵债、报废等处置方案;

  (4)对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处置;

  (5)其他需要处置的、与债权债务及资产有关的事项。

  3、若发现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4、清算方案由投资部书面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启动实施,并由监察室监督实施全过程。

  (九)清算费用

  1、清算组应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订清算期间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方案。此项工作由子公司负责。

  2、投资部负责将清算费用方案与清算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3、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由投资部负责复核,由清算组组长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支付。

  (十)税务注销、清偿税款

  1、清算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公司进行税收专项审计。

  3、税务审计需补交税款的,按清偿程序有足够资产支付税款的应补交税款。

  4、清算组在补交税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各项工作,均由子公司负责。

  (十一)剩余财产分配

  1、子公司财产应当按照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

  2、子公司财产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由清算组拟订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由投资部书面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3、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具体实施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子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后,由子公司注销所有的银行账号。

  (十二)清算报告拟订、确认和工商注销

  1、子公司清算工作基本结束后,由投资部拟订清算报告,经子公司股东会确认。

  2、经子公司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子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子公司终止。

  (十三)清算资料归档

  1、子公司在清算期间应负责有关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清算期间清算费用明细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

  2、在清算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子公司将所有清算文件资料(包括清算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收专项审计报告、清算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清算报告、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工商登记注销证明、银行账号登记注销证明、公告等)及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投资部应建立清算专门档案,收集有关清算资料,并于清算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清算资料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并及时将工商变更等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备案。

  4、对涉及会计核算的资料,由投资部移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涉及长期投资的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责任

  (一)清算期间,子公司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二)在子公司清算前6个月内,公司成员中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

  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债权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三)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金融资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原则

  (一)本制度所规范金融资产,特指公司拥有的、主要基于风险管理、策略投资需要、以投资增值为目的的股权和债权投资。

  (二)为了规避风险,原则上公司不进行风险较大的金融投资业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投资时,必须按本制度审批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分子公司一律不得从事金融投资业务。

  (三)对于在证券市场上申购新股等简单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部操作。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包括:

  1、投资的品种;

  2、投资的资金规模、来源;

  3、投资品种占总投资量的比例;

  4、投资的期限。

  (四)对于金融投资或处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相关部门须报分管投资领导、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审批;对于金融投资或处置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对于金融投资或处置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的取得和确认

  (一)公司在取得金融资产以前,投资部应会同财务部对该投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投资该金融资产的风险、收益,以及该金融资产因确定类别可能导致核算方法不同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内容。报告

  应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进行决策审批。

  (二)公司取得的金融资产应该在初始认定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决策层应当在批准投资时明确公司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图,以便公司财务部门对于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处置

  (一)投资部负责对金融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金融资产的档案管理、投资账户的管理、监控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建立《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台账》等。

  (二)投资部为金融资产的处置负责人,相关交易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按公司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进行。每一次交易均应有各级被授权人的签字记录,交易结束后将凭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金融资产交易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具体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

  (三)监察室与审计室负责对金融投资业务的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金融资产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投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附件:

  (一)附件一:投资工作流程简图

  (二)附件二:投资项目预立项申请表

  (三)附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目录

  附件一:投资工作流程简图

  附件二:投资项目预立项申请表

  项目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部门

  项目拟投/建投资总额

  (万元)

  项目总进度

  相关资料

  项目

  负责人

  外汇(美元,欧元)总额(万元)

  项目前期工作拟开始时间

  立项编号

  是否列入本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

  联系人

  拟投资本金总额

  (万元)

  项目前期工作拟结束时间

  (含完成/停止)

  □

  其他

  总部注册

  地点

  企业总部

  地点

  企业年第一年

  营业收第二年

  入(万

  元)

  第三年

  企业近三第一年

  年净利润第二年

  /EBIDTA

  (万元)

  第三年

  附件份数

  地点

  联系电话

  共

  份

  □

  项目背景材料

  □

  投资基本方案

  联系

  方式

  项目信息背景材料摘要

  合作单位/被购单位

  信息来

  源单位/个人

  企业

  名称

  联系

  方式

  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资第一年

  产总额(如有第二年

  请填第三年

  写)

  否

  是否有基本是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如有填写以下内容

  土地出让价格(预计)万元/亩

  土地总投资

  (万元)

  电kva土地性质

  年租如为,土地赁价

  长期租赁

  格万元/年

  气M3/

  是否符合所在地产业政策

  租赁年限(年)其他

  土地规模(亩)

  上水

  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配套

  (主要交通描述)

  排水

  各配套是否符合项目基本需求

  配套各项必须附件说

  明,附件共

  份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目录

  一、基本建设项目类:

  1)

  总论(项目背景、主要结论等)

  2)

  第一章:项目概况

  3)

  第二章:公司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4)

  第三章:市场分析

  5)

  第四章:项目必要性

  6)

  第五章:建设条件及选址

  7)

  第六章:环境影响和保护

  8)

  第七章:项目方案

  9)

  第八章:投资估算

  10)

  第九章:资金筹措

  11)

  第十章:企业组织和运营管理

  12)

  第十一章:经济影响分析

  13)

  第十二章:风险及控制

  二、投资合作/并购类:

  1)

  总论(项目背景、主要结论等)

  2)

  第一章: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3)

  第二章:公司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4)

  第三章:被购企业市场分析

  5)

  第四章:项目必要性

  6)

  第五章:被购/合作企业基本情况

  7)

  第六章:并购/合作方案

  8)

  第七章:并购后的企业管理和发展

  9)

  第八章:经济影响分析

  10)

  第九章:并购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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