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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6篇)

2023-07-15 10:00:07

篇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金晨

  【摘

  要】

  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成长迅速,在金融市场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活力和多样性,但是其迅速崛起也增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立法和监管不完善,部分法律界限模糊,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行业整体发展缺乏规范,存在欺诈、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在完善监管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问题

  金融监管

  监管体系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业务服务形式,一类为互联网企业用新技术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不论哪种形式都是互联网与金融市场相结合的产物,是如今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渗透已然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民众日常投资、支付等行为息息相关,由于其自身特点和监管空白,其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严控其风险、并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是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虚假宣传与欺诈

  虚假宣传与诈骗主要涉及第二类互联网企业,比如互联网App的金融业务、基于互联网进行的金融创新业务,以及与贷款融资等相关的互联网业务。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设立门槛较低,信息不公开,平台通过不实的宣传手段迷惑投资者,夸大自己的资金规模,模糊资金来源,片面强调项目优点,而缺少风险提示。这类互联网平台通常以高收益率承诺投资者,但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带来的巨大风险对平台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威胁。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普通居民对于投资了解不多,易于出现盲目跟风、追逐高风险等非理性投资决策,且大部分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相关知识,风险承担能力欠缺,容易在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其中不免涉及一些个人隐私和重要身分信息的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依托于网络开展业务,没有有效的信息保护机制,就很容易出现信息的非法买卖法行为,用户和企

  业信息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如果互联网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就会導致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信任度大幅降低,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身发展。所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信息安全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四)信用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依托于虚拟网络平台,缺乏面对面等有效核实机制,加之,目前中国社会个人征信系统不够完善。所以,平台发放贷款时容易出现借款者重要信息、财产状况、诚信记录资料不完整或者不属实情况,这就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互联网平台的信用问题也应当得到重视。客户在交易或代理关系中处于较弱势地位,容易在遭受虚假承诺和信用保证时缺乏维权能力。互联网平台信用进行评估的权威第三方机构缺乏。

  (五)法律地位问题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广泛出现一方面带动了互联网创新热潮,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律认定难度。部分金融产品法律界限模糊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虽然,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之初有法定的业务范围,但随着企业创新的加深,业务的不断拓展,超出部分的业务合法性并未有明确规定。责任分配不清晰,监管依据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追踪。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多元化

  虽然目前国家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从基本业务、产品种类对各部们监管责任进行了有效划分,但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种类多、分散性强、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单一或单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太适宜互联网行业的全面监管,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所以互联网行业的监管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政府各部门协同监管。不仅要通过“一行三会”对其各个相关业务进行独立监管,也要通过有机合作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其整体协调发展进行有力把控。既要形成网络、也要明确梳理每一个具体问题点上的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各部相互推诿。

  (二)完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

  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企业信息不公开,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监管机构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监管内容包含其业务开展、宣传手段、交易情况、风险提示情况。强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消费者产品选择,有利于监

  管机构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对于没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风险提示的互联网企业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监管机构可借助行业自律或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多元化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据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自律情况对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层建立诚信档案,并对诚信不佳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提出业务限制或整改意见。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首先要依靠法律及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其次,要消费者自身辨别风险、承担风险的能力。通过多方风险提示及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全面获得决策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方案。第三,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有及时全面的金融纠纷应急处理方案,尽力补偿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来自于Www.zZ-new.Com]。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条款和处罚规定也应当在添加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样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王念,王海军,赵立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础与模式之辨——基于中国的实践[J].南方金融,2014(4):4-11.

  [2]张光涛.构建金融监管新思维

  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规范发展[J].财经界:学术版,2014(8):6.

  [3]徐庆炜,张晓锋.从本质特征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7):64-68.

  -全文完-

篇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技术进步,金融科技也发展迅速。如今,互联网金融也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它的发展受到国家的支持,却又遇到许多监管方面的问题。本文旨在探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监管问题。

  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潜力。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利用信息技术及客户智能手机,可以大大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促进金融服务精细化,扩大金融服务涵盖面,实现金融创新,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机构及用户的服务体验。

  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也不容忽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法律法规框架更应建立更加完善,让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法治意识内。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资金运用等,正在由政府部门逐步补充,而国务院已经明确“落实综合监管,建立完善金融监管等”。

  最后,有必要强制执行合规程序以提高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强烈要求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来进行合规营运,并将其落实到位以保护服务客户的合法权益。只有落实监管,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为才能正规,银行业才能得到适当的抑制和改造,以保护客户的积极参与。

  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之初便面临诸多问题,如法规并不完善,机构规范性和监管能力不强等,这些困难都需要国家完善相应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促进经济增长,携手推动人们的财运和福祉。

篇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104102金融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行业中融入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快捷、更加方便的一种金融形式。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理财及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大大提升了投资理财的科学性和效益型。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健全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能够快速实现资金配置和融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传统的网银之外,还包含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网络证券交易、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自从20xx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了

  余额宝理财产品之后,据权威统计,截止到当年的8月中旬,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空白进行有效的填补。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来有效实现对资金信息的交易和对接,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见面即可完成,明显提升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手续简单、单笔交易额度小、收益高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征。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与零散的个人客户,贷款的额度也相对较小,循环周期较短,且风险较低。然而这一点并未受到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则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缺,受到人们的欢迎。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着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其中P2P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信贷机构是主流机构。最近几年以来,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例如,招商银行开通了“手机钱包”,建设银行推出了“善融商务”等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因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导致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之前关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颁布的,其主要是对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二,作为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加上互联网的广泛及快捷等特点,大大提升了这方面立法的难度;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涉及到金融、管理及计算机等领域,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法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通力合作,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的立法周期相对较长。

  (二)资金安全性不足。相比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性存在明显不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准入要求不高,使得网络平台资质不足,监管不足;第二,筹集的资金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停留一定时间,这就对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资金去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三)信息安全风险较高。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极易受到来自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无论是对客户敏感信息、认证介质的保护,还是对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相应信息安全问题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需要严重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网络运行、网络硬件以及数据传输不健全,则极易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使得系统出现瘫痪、资金盗用、客户资料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事故。

  (四)面临洗钱风险。众所周知,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了,除了交易记录,甚至不会留下任何的影像和签名痕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证书、密钥以及数字签名等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认证。这种极为隐蔽性的交易给金融机构的识别来带了一定的困难,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事非法交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的商品交易,达到他们套现、洗钱等的非法目的。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第一,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系统。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予以明确,并对

  其资格条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对互联网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对有效推进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框架性问题进行细化立法。第三,对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平台运营商等提供规范性指导。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予以构建和完善。第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采取合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畴进行科学梳理,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同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第二,加大对金融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和沟通的力度,建立健全包含工商、司法、通信以及一行三会等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体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予以定期交流,有效提升监测、预警的水平,以防虚拟平台交易的风险流向实体。第三,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并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为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预警监测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加大国际监管和协调的力度,这主要是针对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来

  讲的,为此需要极大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统一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推出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第一,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加入网络信贷资金。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相关动态监测予以重点关注,有效提升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水平,并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指导。第二,依据“特定非”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要求,把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范围之内。第三,对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健全和完善,在征信平台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评级服务方面予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加以解决。

  (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中对风险分配及责任承担、消费者信心保护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保护及协调合作机制予以不断健全和完善。众所周知,跨行业、跨区域是互联网金融的明显特征,所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跨区域、跨行业协调合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其能够为保护互联网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三,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打通其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金融纠纷问题。第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力度,使得其能够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点及业务流程进行充分了解,有效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篇四: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114531金融研究论文

  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与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开展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开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xx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到达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xx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开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xx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xx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效劳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开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缺乏、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开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开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标准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缺乏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工程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藏力量缺乏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开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缺乏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开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而效劳。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开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开展提供标准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根底条件。其次,能够躲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开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开展,到达躲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开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开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开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开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标准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开展奠定坚实的根底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开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标准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开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开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开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开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开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方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开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方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结论

  随着社会的开展与进步,互联网金融开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有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之间的协调开展,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开展,为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的维系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开展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要躲避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必须提出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的建议,以加强金融监管,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合作、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为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篇五: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开展与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行业,在为我们带来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监管提出了挑战。那么,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呢?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开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局部,而依托互联网便捷、高效、省时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快速开展起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开展,随之而来的监管也成为一大难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摆脱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在对于监管上也应该进行创新,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开展的根底上让其更平安。

  引言

  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就是把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结合起来,让传统的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这一点也正是科技开展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真实写照。在互联网金融日益火爆的今天,人们的投资理财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化,而且比照方传统理财模式更加的有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这是在牺牲一局部金融平安所换到的效率。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操作空间,如果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肯定收不到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研究,我们首先必须得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含义,在弄清其是什么的根底上才能进一步开掘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金融和互联网本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但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个热度很高的词语。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移动技术、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以实现资金融通、移动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的一种产物,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1]。这就说明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传统的金融依托的是各大银行、证劵投资机构以及信托机构来进行投资理财,但是互联网金融依托的却是互联网工具,这就大大提高了资金融通以及信息交换的速率。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金融所依托的媒介都是有严格管控的,无论银行还是证劵公司等等,对于他们的市场准入以及参与具体的金融活动都有于法律以及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监视,而且对于风险也有严格的把控。但是互联网金融属于经济开展的新兴产物,而且属于虚拟的空间,不太容易进行管控。

  1.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2.1便捷化。

  互联网的一大特色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性,现代的社会是大数据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金融信息也是如此。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信息交流闭塞,要想获得一个投资产品或投资企业的可行性方案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等机构要专门成立一个小组去实地考察调研,要把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研究分析,在此根底上得出一个相对精确的结论。但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省去这些繁琐的环节,只需要在网上搜索想要得到的信息,并通过计算机技术就能很快的得出结论,这样十分的便捷,大大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效率。

  1.2.2去中介化。去中介化,主要就是指摆脱了传统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劵公司等这些中间结构。在传统金融领域里,投资者只

  能通过这些机构把自己的资金进行流通投资,而没有其他的途径进行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投资者可以在互联网上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通过众筹的方式来进行投资,不必要把资金通过银行等中介进行投资,而且这种投资方式相比于传统金融而言更加便捷快速,选择的方式更多。

  1.2.3移动化。

  传统的金融模式由于银行、证劵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具有固定性,通常是要到它们的营业场所去进行金融理财。但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其一大特征就是移动化,移动化就是投资者只要有电脑、手机等设备就可以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进行操作,而不用到指定场所去进行操作交易。

  2.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才开始兴起的行业,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根本上属于空白,这主要是两个原因所导致的。其一就是之前对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所制定的,其主要规制的对象是传统金融领域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起来;其二就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结合产物,金融行业本身就很复杂,加之互联网的快捷、广泛的特征,使得这个方面的立法很困难,对于立法技术的要求极高,需要仔细的讨论研究,立法会涉及到金融、计算机、管理等领域,这个过程需要法学专家、计算机专家、管理专家、金融专家等通力合作,所以立法的周期相对较长。

  2.2资金的平安性低。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资金的平安比传统金融要低,这主要两个方面。第一就是互联网金融对于各个网

  络平台的准入要求低,导致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存在,对于这些平台的监管存在缺失[2];其二就是筹集来的资金会在网络平台上停留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会给资金带来的极大的风险,而且筹集来的资金最终去向也不是很透明。

  3.1加快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步伐。

  针对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我们要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步伐,把这方面的立法放在法制工作的重要位置,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让其运行处在法制的轨道之中。另外,我们也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立法,对以前的法律要相应的进行修改以及补充。

  3.2提高网络平台的准入资格。

  在当前的环境下,网络平台准入的门槛太低,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的不平安网络平台,这些平台给资金的平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我们要提高网络平台的准入要求,把一些不标准、不平安的网络平台拒之门外,不允许其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平安性。

  3.3建立一套透明的体系。

  这主要是针对筹集来的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我们要建议一套透明的体系,将筹集来的资金至于阳光之下,要投资者了解资金的具体流向,防止网络平台把资金挪用或者肆意侵占资金。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行业,在为我们带来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监管提出了挑战。我们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机制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技术上我们都应该有所革新,让互联网金融不断向前开展,为我国的经济开展增添动力。

  [1]李娟.互联网金融开展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位,xx:8.

  [2]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技管理.xx,7:69.

篇六: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75635金融研究论文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创新思维的层出不穷,近年来,互联网不断地渗透到各行各业。金融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也不断地与互联网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几年,得益于技术的不断发展,思维的不断创新以及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互联网金融为大众带来更有效率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给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发展状况

  (一)互联网销售金融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还未兴起时,我国普通民众较难以获得较好的理财服务,提供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往往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有较高的资金门槛,繁复的购买以及赎回手续

  使不少人望而却步。针对这种情况,一些互联网企业或金融企业设计出了相应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使普通大众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地购买及赎回金融理财产品,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百度摊出的“百度理财”,招商银行推出的“朝朝盈”等。这些产品通常对接某个基金产品,但其实现了快速购买及赎回需求,以及接近零的资金要求门槛。因此,一经推出便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全民理财的热潮开成,各金融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也纷纷跟进开发类似的产品。截至20xx年12月底,“余额宝”规模达到5789.36亿元人民币,其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也成为我国第一大货币基金。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于2005年起源于英国,是指借款人及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行为的一种信贷模式,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不同地域不相识的人的信息可以得到廉价交流的问题。P2P模式使得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给者的信息可以很简单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匹配,其一出现便迅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12月我国共有1540家

  P2P网贷平台,截至20xx年11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2451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各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20xx年7月,央行发放第五批第三方牌照后,累计已发放269家第三方支付牌照。20xx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10105亿元,而20xx年交易规模为人民币80767,短短5年便增长了7倍。随着智能手机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以及移动互联网广泛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也迅速发展,20xx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798.7亿元,而20xx年达到了59924.7亿元,短短4年便增长74倍。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20xx年的交易规模超过4万亿,远远超过已经发展十余年的“银联”。

  (四)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分散的投资者为其特定项目进行融资,广大分散的投资者通过少量的资金投入而获得融资者项目产出产品的实物或者股权回

  报的融资模式。与P2P网贷模式最主要不同的是,众筹融资通常是股权关系,P2P则是债权关系。互联网廉价高效的信息交流是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出现的基础,众筹融资平台可聚集起广大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为小型企业或者个人为某个项目提供了资金,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对资本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xx年7月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大量的众筹平台上线,20xx年我国众筹融资规模超过人民币4亿元,虽规模还不大,但发展迅速。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迅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少行业经验、规范制度、监管跟不上等,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问题较传统金融更为突出。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使得金融交易呈现虚拟化的趋势,交易范围较广,使交易对手的信息并不能被完全获知。例如,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信息了解并不充分,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信用风险难以把控。第二,互联网安全引发的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资金

  也越来越多地与互联网连接,如果互联网安全出现问题,将给人们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产生社会问题。为了为用户提供极致的产品体验,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与第三方支付技术深度结合,一味追求简便的操作流程,使用户的资金暴露在网络安全的威胁之下,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所支持的对他人转账功能。第三,互联网金融促使短时间内能实现的巨大金融交易规模使得各种传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有效运作。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应用,以及参与人数的规模大,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速度快,交易频率非常高,在监管层面,目前还较多地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一旦出现风险,其波及面非常广。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促使个人真实信息出来电子化,互联网化的趋势。频频爆发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使公众处于互联网“裸奔”的状态。个人信息泄漏对于个人而言可能带来个人财产等损失,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信息安全。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事务,其在推动现代金融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应该鼓励其发展,也要进行完善地监管,才能减少与防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其更有利的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本

  文提出几点监管建议: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确保监管有法可依。第二,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都能管最后都不管的问题要杜绝。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缺少强有力的信用中介使得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亟须得到更有力的保护。第四,鼓励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发展。安全技术的进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何子珍(1984―),男,广东韶关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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