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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法】—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2023-06-01 19:33:01 ℃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2016—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2016—2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办法】—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宁波市将在2016—2017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车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2016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纯电动公交(包括超级电容纯电动公交)按照中央与地方1:1比例进行补助;其它客车最高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详见附件1《2016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含增程式)(物流、环卫、工程)和货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进行补助,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
(三)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助,续驶里程100km≤R<1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1万元,150km≤R<2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2万元, R≥250km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助。微型车(2座)按此补助标准50%进行补助。
(四)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与地方1:1比例进行补助。
(五)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进行逐步退坡(详见附表1)。
(六)上述车型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以及一户家庭购买超过3辆(含3辆)新能源汽车的,按《2016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附件1)的25%进行补助。
第八条 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
第九条 地方财政补助包括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助。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简称“老三区”)消费者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车除外)和公共领域纯电动环卫车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老三区替换为江北区、新海曙区、新鄞州区)。
第十条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定标准,对公共充电设施经审验合格并实际投用的,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市本级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领补助资金,需按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每季结清一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涉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报送材料为附件2和附件3)。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或《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5);
(三)充电桩安装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
(四)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销售给法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六)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居民需提供我市县(市)、区居住证及一年以上的在甬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3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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