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源文库网

帆源文库网 > 工作总结 > / 正文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2篇

2022-12-13 13:20:09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2篇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2篇,供大家参考。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2篇

篇一: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

  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服务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会商,共同制定以下行动指引:

  一、强化理念培树,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1.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不断提高受理效率。2.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设立管理人志愿法律服务窗口,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3.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平台、上海移动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

  二、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要求,积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办,规范细化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出清“僵尸企业”。2.充分运用网络拍卖、网上公告、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三、落实上级有关府院联动配合协作举措,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1.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财产调查、资金划转、车辆查控与退牌等履职工作,协助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规范运作,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履职要求。2.切实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会签的有关跨部门协作的文件精神,确保企业注销、欠薪保障等府院协调成果落地见效。积极研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政策,以及破产财产处分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破产程序成本降低。3.开展司法协作,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诉讼、执行档案查询、债务人财产接管等履职工作。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水平1.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制定管理人履职指引和工作规范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个案履职评价机制,逐步提升管理人队伍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形成专业、规范、稳定、勤勉和自律的管理人队伍。2.建立上海破产法庭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并形成共识,提高办理破产水平。

  五、重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1.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2.依法保障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的及时实现。对破产重整期间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担保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六、积极办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探索实践预重整1.规范重整识别审查标准,充分运用重整、和解的法律手段实现困境企业的快速有效救治。重视运用企业营业和资产整体出售的重整方式,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2.积极开展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实践,制定预重整程序操作指引。3.鼓励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提高破产和解成功率。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提供立法建议1.积极开展预重整、跨境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益债务制度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做好及时总结。2.适时总结典型案例,为适法统一和办理规范提供实践范例。3.注重总结破产启动程序、逃废债等方面的实践问题,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言献策。八、加强破产制度宣传1.开设微信公众号,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视频、线上直播等新媒体途径,加大破产文化宣传力度。2.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破产保护、挽救重生的破产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篇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

  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

  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四、尽职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篇三: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二)管理人的成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刻制管理人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

  1

  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1.管理人组长的工作:●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掌管管理人公章;

  2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管理人清算工作会议纪要。2。管理人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3.管理人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管理人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二)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3

  ●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三)破产企业负债情况;(四)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五)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办公开支的款项,●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六)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七)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八)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管理人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4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破产债权的计算.●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五、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处理程序与步骤(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二)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三)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四)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管理人移交,●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管理人移交,●抵押人向管理人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人办理担保

  5

  财产过户手续,●管理人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管理人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由管理人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管理人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管理人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务通知书》.●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务通知书》●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四、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管理人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一)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类别的清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理。●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情况的清理.●对合同内容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清理.●对合同效力的清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由管理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五、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对于管理人而言,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二)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6

  (三)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五)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管理人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管理人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三)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四)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六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主要是总结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工作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破产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即交代清楚管理人的由来。(二)管理人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分以下若干项:●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时间,接管的具体内容,参加接管的人员等;●指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等;●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等;

  7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情况和追讨的结果及追讨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对破产企业的清理和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包括对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情况及管理人参与诉讼情况;●对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及解除合同情况和继续履行合同情况;●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情况;●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三)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主要讲清楚每笔资金经谁手批出,走向哪里,用途是什么,有无收回,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属于亏损,而且要一笔一笔落实。(四)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五)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是经营管理和经营机制问题,还是市场环境或决策问题等导致企业破产的,谁应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六)本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如职工的安置费问题、工资问题、住房问题究竟应怎样处理,也包括完善破产清算的操作规程问题。管理人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管理人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8

  

  

篇四: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标准解构:各方共益的“办理破产”指标

  三、困境剖析:破产法“软”“硬”实力进阶的梗阻

  四、观念纠偏:以破产效益为本位的理念革新

  五、重构进路:以点破面的系统化创新

  六、结语

  摘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办理破产”指标早期仅考核破产时间、成本与结果,聚焦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加入以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财产管理、重整程序、债权人参与等为内容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标后,愈发关注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对健全我国破产制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我国破产法近年修法多采取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改革方式以提升“办理破产”指标的排名,但修法逻辑反复、债务人资产利用率较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监督不足,致使我国回收率指标总体表现不佳,部分框架力度指标有待完善。应当以破产效益为核心理念,树立破产市场化、债权人参与常态化与运营资产整体化的观念,着力升级破产法体系,加大债权人选任管理人的自由度,加强债务财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关键词营商环境破产法回收率市场化运营资产

  作为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坚定捍卫者的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世界银行每年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余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其中的“办理破产”指标,旨在通过量化排名,良性地促使各国破产制度日臻完善。当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开始以营商环境排名的提升为其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例如,纳伦德拉·莫迪当选印度总理时,曾明确提出要把在营商环境排名中进入前50的目标,作为他执政的一个基准。

  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办理破产”指标排名较前一年上升10名,但“办理破产”子指标中“破产时间”较前一年下降2名,“破产成本”并无提升,“回收率”单项排名仅上升1名。除去“破产时间”与“破产框架力度

  指数”两项指标外,其他指标排名都远低于“办理破产”总指标排名。近5年来,我国“办理破产”指标的分数几无变化,稳定在世界第50名至第60名之间。这既有我国破产制度改革欠缺针对性、与“办理破产”指标的相关要求有一定差距的原因,也有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纷纷掀起破产制度改革浪潮,排名顺位迎头赶上的影响。随着对市场出清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深入认知,我国出台了系列完善破产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政策。例如,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正是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从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可以看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我国“办理破产”总指标排名的提升带来正外部性,但制度改革也没有全部被世界银行认可。在反思我国破产制度改革政策、对标国际高标准后,亟须反思我国破产法改革的进程。面对总指标中部分指标排名增长乏力、我国部分改革成果未被认可的现实,我们要反思我国在打造良好的破产法治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在哪些方面尚能有所作为?

  深入研究分析“办理破产”指标,有利于革新我国破产法改革理念,平衡多元利益主体下的整体破产效益,发挥破产法重整再生的市场经济价值,制定针对性的排名追赶方略,反思与重构我国破产法,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与营商环境,保障我国参与世行评估时能获得全面、准确反映破产改革成果的客观评价。笔者正是在剖析《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梳理我国相关指标的改革成效,检讨既有破产制度与实践短板,并通过借鉴破产排名“优等生”的经验,在宏观理念与微观制度方面双管齐下,为健全破产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言献策。

  何为“好”的破产制度,可谓见仁见智。对有担保债权人而言,保障其以最少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收回贷款的设计,是有效的破产制度;对普通债权人而言,能够满足其最大程度受偿的机制是受到赞许的;对出资人而言,理想的破产法需要承担企业死里逃生、涅槃重生的重任,以免其投资血本无归的厄运;对雇员而言,失业意味着难以养家糊口,破产法至少应当确保其获得体面补偿或不被扫地出门;对上下游的供销商而言,破产法应当在处置企业破产过程中,保障供销网络的完整性;对税务机关而言,债务人拖欠的税收之债妥善回收,是“好”的破产制度的应有之义。

  面对纷繁复杂的各方主体利益,《营商环境报告》早期以“回收率”为其唯一着力点,仅将债权人特别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是否实现作为“有效”破产制度的评判标准。2015年后,评价体系引入“破产框架力度”指标,愈发关注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

  以偿付结果为导向的回收率评估

  稀缺的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受偿的唯一源泉。债务人的资产池在其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仅能被动地消耗。债务人财产留存得越多,债权人得到的份额自然越多,即回收的债权比例越高。“办理破产”指标的第一部分设计出破产时间、破产成本及破产结果三个子指标,进而计算得出回收率指标,以考察一国或地区破产程序运行的成本与收益。回收率指标旨在降低破产程序的运行成本,扩增债务人留存财产,提高债权人回收的债权份额,从破产程序的偿付结果上均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破产时间。以效率促进公平清偿秩序的实现,是破产法一直追寻的目标。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以“确立有效力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关键目标和结构”作为第一部分的主题,并将“及时、高效地解决破产事务”作为各国破产法应当确立的关键目标之一。企业的破产“战线”拉得越长,需要应付的麻烦就越多。此时的企业本就鲜有盈利能力,资产池由于只出不进,将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枯竭。企业的资产价值也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减损。此外,重整程序拖得越久,案件结果的偿付可预期性越差,这将动摇管理层与职工的信心,致使供货商和消费者为规避重整失败转向破产清算的风险而另寻他处。

  第二,破产成本。“办理破产”指标所衡量的破产程序成本,并不等同于程序经过可能发生的全部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章规定了两大类成本,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前者是指保证破产程序启动和顺利进行所需支付成本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后者是指为全体债权人可获得的偿付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办理破产”指标仅以其中的破产费用为蓝本,以破产程序漫漫征程的重要经常性支出为底线,圈定以下费用为破产成本:法庭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

  

篇五: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律师破产管理业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律师做破产业务

  第一次零距离接触破产管理业务,刚开始是不太适应的,首先是语言方面,虽说是同属于大市,但是该地区的方言还是比较难听懂的,刚到那会儿,同事们基本上都是用本地语言交流开会,自己只能傻傻愣在那。有犹豫,有挣扎,认为自己的律师之路是不是走偏了,律师不都是从诉讼案件的文书、案卷整理、法庭旁听等操作起步的吗?但最终我试着说服自己既来之则安之,尝试尽快调整并融入破产管理的节奏。

  呆在这边也快九个月了,从刚开始对破产案件的似曾相识,到如今熟悉了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处理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性操作,比如如何有序开展债权登记、债权表制作、债权的审查、破产财产的维护、应收款催讨、财务审计与评估、召集债权人会议等等,破产案件的日常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的琐碎,周期性会很长,我很高兴自己能够从一而终,坚持下来,并从中学习到了很多新和待人处事方面的技巧,也汪律师和张律师对我的照顾和帮助,在我迷茫的时候能够在旁边指导我怎样去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怎样去与协调人际关系。

  最近,常常会在周刊上看到一句话,叫春叫了这么多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出台,法治的春天终于到来了,这既是机遇,也是我们法律人的挑战,我希望,在主任的带领下,能和在座的各位前辈们一起并肩努力,为更好的法治明天和更优秀的律所而奋斗!谢谢。

  

  

篇六: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21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21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1/6

  截止2021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1/14

  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2/6

  1.收案分配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2/1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1.特色规范制度

  3/6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3/14

  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21)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在承接案件后,捷华所依执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核,严格遵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制度。若承办律师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则主动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另行调整;若事务所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则及时以事务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以上审核制度,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向高院申请回避案件1起。

  捷华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当由本所律师担任。需聘请本所以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时,均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由管理

  4/6

  人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及时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受理法院。

  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出具的文书,也严格按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2)遵照破产案件自有特点,加强与受理法院间的联系,及时报告、随时4/14

  交流沟通,接受法院的工作指导。根据破产案件自身特色,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时刻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这是捷华所在破产清算案件履职过程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若遇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的,管理人会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也尽到了随时报告的义务。如: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有必要制作财物接管方案的,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管理人会将该方案向人民法院报告;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事项、决定停止或者继续债务人营业等事项时,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时,捷华所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做好沟通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告。(3)严格规范管理人内部行政、财务制度关于专用印章的管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承办律师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印章,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正式启用。捷华所建立了《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保管各枚印章。同时,制作了《印章使用登记表》规定,规定如需使用管理人印章的,应根据使用事由完

  5/6

  整填写用印日期、文件名称、印章类别、用印人信息,并经印章管理人审核签字;印章仅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使用等条款。

  同样,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印章销毁手续,携带刻制印章所留存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及拟销毁印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进行印章销毁手续。

  关于指定账号的管理。捷华所作为管理人规定,必须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5/14

  6/6

  

  

篇七: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转变“旧观念”,正确认识破产工作的制度价值。《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但社会上对破产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债权人对破产存在“刻板认识”,觉得破产程序门槛高、耗时长、费用高、清偿率低,与其费时费力申请破产,还不如采取非常规手段申请抢先执行;有的企业不敢申请破产,不仅觉得破产难听,也担心经营期间的不规范行为被“曝光”,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情况,宁愿选择借高利贷“饮鸩止渴”,或者采用“跑路”方式弃企逃债,也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甚至争取重生;有的政府部门仍然存在顾虑,或者认为破产是不吉利之事,处置僵尸企业和调整经济结构都尽量绕开破产,或者认为破产是法院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实际上,市场经济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做好“加减法”,主攻企业救治退出两项任务。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破产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因此,有人形象地将人民法院比喻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当企业出现困境“生病”时,就需要到这个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有三个科室,分别是“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和“破产清算室”。经过破产审判部门的“诊断”,对于那些有技术、有品牌、有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重整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对于那些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和解室”,让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对于那些“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都无法救治的企业,特别是产能落后、技术过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只能进入“破产清算室”,将矛盾妥善化解,让债务公平清偿,及时释放生产要素,避免资源浪费。近年来,南京法院始终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做好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促进有效资源的再利用,增添企业活力的新能源。对于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做好“加法”,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建好“分车道”,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到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很多人的感觉是一般的破产案件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疑难复杂案件要三至五年才能了断。虽然破产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尖锐化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67.93%,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3.75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4.28个月,同比缩短38.68%。

  牵住“牛鼻子”,切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破产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工作最重要的环节,是破产工作的“牛鼻子”。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是由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决定的,相比一般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对于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破产审判队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综合能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破产审判专业化,就难以推动破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一个是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涉及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升,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篇八: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一)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1

  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三)审计、评估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四)财务与保障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2

  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保护企业资产协调工作四、阶段性工作计划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通知已知债权人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3

  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评估确认工作。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五、工作要求(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六、工作纪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篇九: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状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踊跃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改动,案件包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当。当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此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系人1名(详细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构成员名单》)。依据案情,必需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暂时增添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重要事项信息表露状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归并、分立及解散状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迫清理案件中,严格依照《破产法》、《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犯有关法律法例、违犯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状况,也未收就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状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系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踊跃主动和主审法院获得联系,实时推动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状况。

  四、承接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强迫清理案件办理状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经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此中分派完成终了案件0件,无财富可供分派终了案件2件,未了案件2件;承接强迫清理案件3件,此中未了案件3件。合计收取管理人酬劳人民币10万元。(详见

  1/14

  1/1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状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迫清理案件中,严格依照《破产法》

  及有关司法解说、上海高院《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管理人工作职责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例,严格恪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展开工作,做到公然、公正、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理花费;在业务操作中实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足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本所有关工作制度下,勤恳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全力保证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有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说、上海高院《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管理人工作职责引导》等其余有关法律法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保护社会平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当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加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司法解说规定,勤恳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察,接受债权人会讲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察,公正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经过实践总结,不停完美有关工作规范,成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举措。主要制度简介排列以下:1.收案分派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按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实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包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

  2/14

  2/1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碰到与破产案件有益害关系或许其余不宜担当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况时,应实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有关状况。

  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拟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时期印章合法例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暂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平时开销及必需支出的花费结算,并妥当保存有关凭据,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状况,实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财富接收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物前,应认识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收状况,制作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察,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盘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存案。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物后,妥当保留,确立特意的场所用于寄存有关物件。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益于提升债务人财富价值和债权清账比率的权衡标准,谨慎决定能否实行《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许获得人民法院同意。8.信息宣布制度管理人应实时将与破产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宣布。

  (三)破产管理人履员工作特点介绍1.特点规范制度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3/14

  3/1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我国的公司破产清理制度当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公司破产对其员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平定团结。所以,捷华所在履职公司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有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说我国公司破产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办理破产案中集体矛盾时,要从全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公司员工、及有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仔细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理案件履员工作打下优秀基础。比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不是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有关决策。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后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建议,进而为该案顺利了案打下坚固的思想基础。

  

篇十: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

  作“快”字标识。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

  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

  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

  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当将审理方式的转换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第四条【集约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

  (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管理人的及时指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送达方式的规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调查成本的节约)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补充申报的安排】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未确定债权的审查】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

  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定价依据的确定】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沿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的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无审计费用的处理】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聘请】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

  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

  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

  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

  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

  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跨境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向境外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函。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协助函的,管理人持协助函、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境外司法协助申请的审查】境外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申请书、境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破产受理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委任破产管理人的生效文书、被申请人在境内已知债权人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深圳有财产或者财产联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本院应当对境外司法协助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

  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篇十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三一年来的工作体会回顼一年的工作我们体会到公司虽然破产了但清算清欠清偿的稳定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它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破产政策和财经纨律处理好每一笔帐务落实好每一个人的拖欠保证每一项清偿稳妥兑现为公司的破产工作把好关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稳定和谐迕行尽我们的一份力量

  破产留守组工作总结

  xx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回顾一年关闭破产期间的工作,xx留守组全体工作人员,面对安置和清欠的工作困难,本着求实、服务、和谐的全局工作理念,为破产后维护职工思想和生活的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一年工作的回顾总结(一)、强化清算与维护并行首先清算确认。第二批757人拖欠工资的确认,基本完成了安置人员、补偿人员、离退休人员、托管人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其他人员等拖欠工资表的确认。此项工作任务量大、人员复杂、跟踪难度大,且要落实确认人的身份证、个人存折、终止劳动关系书等原件复印,大量的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作。另有13人至今尚未确认,主要原因:无法联系、拖欠公款未清理、受其他问题影响而拒绝确认。其二受理安置。为1—6级工伤签订办理供养协议8人;破产留守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0人;为早期退离企业人员7人查阅文挡、核对工龄保险、档案转移;办理部分终止劳动关系,除名人员126人的档案送审及转移;协助办理托管人员申办退休3人;零星转移其他人员档案15人。其三退休安抚。为167名退休人员发放了拖欠工资存折;核实离退休人员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接待咨询;协助退休人员看好病、住好院、愈后及时办理医药费用的上报。(二)、落实清偿与维权并举

  —1—

  一是定期报帐。每月按时对破产清算的财务帐目进行正确处理,按时按期上报破产清算财务报表。二是资产清算。今年配合十六冶破产清算组处理了两项资产。一项是公司在xx的统建楼的拍卖清算,对此项的原有固定资产作了清理;另一项是东莞黄江镇鹏远塑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特别是原挂帐的应收款也做了清理。三是清欠确认。第二批清理拖欠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家属医疗贴的名单和金额已作了准确统计,金额为248610元编表上报破产清算组,并对537人完成了清欠确认。四是清偿兑现。给退休人员享受一次性独生子女费及无子女生活补助费已按时进行了发放,共计140人,金额为215660元的拖欠费作了帐务处理和清偿。至今没有收到因清偿不合理而xx投诉的。

  (三)、确保清欠与维稳并重1、帮扶弱势群体。为生活困难人员申请办理低保19户,通知低保人员写申请,子女就读证明,并为低保人员发代金券;元旦春节困难补助484人,其中退休有病的补助33人、退休的补助397人、工伤人员补助28人、非工伤有病人员补助10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补助11人、领抚恤金的补助5人、二期矽肺病补助6人,困难补助资金6140元;另外还实施了计划生育户困难补助9人困难补助资金1800元;党员困难补助2人,困难补助资金600元;落实工伤1—6级工伤人员8人提高生活费安置;使困难职工在企业破产安置期间生活相对稳定。2、确保安置稳定。抓住群众普遍关心敏感的问题,做好安

  —2—

  置稳定中矛盾的预防、预测。如我们张贴卖房公告,打印250份调查表发放户主征求卖房意见,回收171份写出调查报告,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全局的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下访了解不稳定情况,以消除重大不稳定因素。

  3、落实社区服务。办理马坝地方社会医疗保险大众应保尽保手续工作;配合西丽社区开展居民代表选举;为西丽小区居住人员办理居住证,奥运期间正赶上xx办理居住证明,这是由特区1年暂住证转换为xx年居住证的过渡,涉及安置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成立了以物管应急工作小组,对处置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并组织照相与地方派出所组织数据输入,落实办理居住证350人;三八节组织留守人员开展节日活动,定期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64人次;组织落实西丽留守人员10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4、扫除民生障碍。用电的改造,西丽生活小区配电室改造及配电室柜及变压器更换,并与供电局达成免费改造协议;配合供电局为小区铺设6栋电缆,1-6栋全部更换新电缆及3个配电箱;有线电视及宽带输入;为安置人员的子女就学入托办理“红卡”免交借读费26人次;解决员工生活和子女学习的困难。为解决职工生存困难提供民生保障。

  5、坚持接访制度。积极落实奥运期间值班人员工作制度。在“两会”和奥运期间,坚持轮流值班班,接待群众来访87人,

  —3—

  受理频繁咨询、查问、要求电话约370入次,主动作为,化解矛盾;

  6、组织赈灾募捐。四川汶川县地震后,组织破产留守人员捐款2390元;组织党员募捐特殊党费7040元。其中退休党员1400元;留守党员2440元;新公司党员3200元。

  二、存在问题工资疑低。随着《劳动合同法》出台和工资税收的提高,xx的最低工资已经提高到每月850元,还望考虑地处特区的生活难处,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就业疑虑。清算留守人员个个都能独当一面,算得上是精兵强将。为了企业的再发展,为了大局的稳定,为破产工作服务了近5年,年轻人耗老了,老的也耗到退休了,大部分是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子女要抚育。想出去工作,安置未完,难以安心工作,如何考虑出处。续保疑惑。留守人员虽然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社会保险已续,积极性有所调动。但06—xx年期间断保如何补上,部分xx户籍自行投保的如何补社保金,迄今分文未附,也无答复。清偿疑问。职工住房公积金返还、拖欠职工计件工资、离退休职工企业拖欠工资44个月、企业内部集资款万元等,是否清偿,是咨询的热点,也是破产工作的焦点,更是xx的隐患。物管疑难。由于物业管理仍然缺乏相应的制度管理,住户几经被盗,养鸡养狗,乱搭乱建,比比皆是。大家都是社会自然人,

  —4—

  谁也不怕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逐步改进工作方法,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破产清算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一年来的工作体会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体会到公司虽然破产了,但清算、清欠、清偿的稳定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它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破产政策和财经纪律处理好每一笔帐务、落实好每一个人的拖欠、保证每一项清偿稳妥兑现,为公司的破产工作把好关,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稳定、和谐进行尽我们的一份力量。

  —5—

  

  

推荐访问: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破产 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