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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0篇

2022-09-14 16:40:04

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0篇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XX社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rdqu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0篇,供大家参考。

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0篇

篇一: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 - 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XX 社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住建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正式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镇自建房“百日攻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专项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为警示,要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城镇危房三年解危行动和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基础上,结合“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全面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加快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严控增量风险,消除存量隐患,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整治,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以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2 -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整治专班,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城建办主任担任。成员为镇各部门负责人。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专班组长负责督促指导镇各部门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整治工作及日常联络工作;强化自建房专项整治财政资金保障,落实排查鉴定评估工作经费,组建专家组,提供技术保障措施;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加大日常监管,提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二)各村负责按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整治工作,并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格(附件 2);负责完善属地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果断采取措施;负责依托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的资源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综治网格员的作用,将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录入综治平台。

 三、全面开展整治 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整治专班要从“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 3 - 一是确保全域覆盖。要以各村为单位,行政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要开展全覆盖、地毯式排查,要明确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到人,不漏一楼一户、严防死角盲区。

 二是确定整治内容。

 (1)整治房屋安全隐患。要以用作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三层及以上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象,率先对城镇建成区、城乡接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排查,尤其要重点关注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乱装修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逐户排查、逐户鉴定。

 (2)整治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存在违法新建、改扩建,以及专修破坏结构行为的自建房。

 (3)整治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服务类以及经营性自建房。

 (4)整治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位于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灾害危险区范围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自建房。

 要做到即查即改,对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对排查中发

  - 4 - 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和人员集聚性非法经营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坚决打击擅自改扩建、加层等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推进全面整改。要对疑似危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鉴定活动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在 6 月底前完成鉴定评估工作。经鉴定为 C 级、D 级危房的,要实行清单化管理机制,制定“一房一策”,解危一个、销号一个。要迅速推进危房整治工作,对属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要在 7 月底前率先实现解危,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8 月 15 日前,所有发现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统筹推进,条抓块统,协同联动。各村要落实属地排查整治主体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工作要求动员落实到居、户,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要求。要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风险、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进行整治,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治完成后,需进行复核。未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一律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鉴定为 C、D 级危房

  - 5 - 的生产经营自建房和涉及人员聚集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坚决予以关停、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全面落实 D 级危房应拆尽拆,C 级危房全面加固并验收合格的要求。要在 5 月 20 日前,完成“四类”重点自建房的隐患排查,7 月底前完成整改;6 月 20 日前完成全部自建房的隐患排查,8 月 15 日前完成整改。建立日报制度,排查单位每日报送《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领域监督管理指导责任,对各村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排除或整治的自建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使用(经营)通知书,指导各村转移或撤出房屋内所有人员,待消除安全隐患后再作进一步处理,严防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自建房私自改建扩建(拆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重点防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紧盯尚未完成改变的 C 级、D 级危房和易受台风等灾害影响的房屋安全薄弱环节,要发动基层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台风汛期防灾预警。C 级、D 级危房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得用于出租。对农村涉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及 C 级、D 级自建房,城镇 D 级危房及部分 C 级危房,在解危之前,要做到人

  - 6 - 员腾空,同步做好“条封上、板钉上(砖砌上)、警戒线拉上(警示牌钉上)”等硬隔离防护措施;对其他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房屋,在汛期和极端天气影响前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五)强调纪律保障。压实压紧全链条驾管责任,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要及时约谈问责。对因此发生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各排查单位将自(排)查记录表留档备查,将汇总表报送镇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篇二: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县发生,根据县党委工作部署,决定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 100 天时间集中对县范围内以自建房为重点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单位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力争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

 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

 组

 长:

  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党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 范永兵

 党委常委、副县长 张

 伟

 党委常委、人武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成

 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W 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督察等工作。

 四、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一栋不漏、一户不落,坚持全面摸底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聚焦“四无”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商业娱乐场所、文化旅游体育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餐馆、集贸市场、商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卫生场所、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运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

 逐一建档造册,实行清单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老旧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要将 3 层以上、300 平方米以上、租住 10 人以上的经营性民房、企事业单位自建房作为排查重点。凡未经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自建房屋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落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拆改柱、梁、承重墙等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属地管理单位。各单位、社区要按照“安全之弦紧绷不松、安全之事常抓不懈、安全之责扭住不放”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辖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与行业

 主管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社区:除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外,同时负责督促辖区企业按照“不漏一人”的要求,实地走访,建立台账的方法,认真排查租住房屋人员情况,对发现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坚决清理,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二)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实抓好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各责任单位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对违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认定;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房屋结构违规拆改、违法装饰装修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即查处。负责废品回收站等房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加大对房屋违规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商贸服务业(含人员密集商业场所、餐饮业、住宿业)、商贸物流等房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把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建房屋营业执照的审核。

 国土分局:负责对各属地管理单位排查上报的疑似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到期临时用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清理。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将危旧

 房屋拆除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重要考核项;研究制定《农业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及时依法查处农业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

 财政局:负责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工作。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文化馆、县史馆、群众活动体育中心等社会文化企事业单位,网吧、歌舞厅、体育彩票销售点等公共娱乐场所,旅行社、景点、民宿等旅游企业以及体育场所、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文化艺术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等房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宣传工作。

 派出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保障,积极配合属地管理单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严把暂住证发放,对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严禁用于出租。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教育卫生行业房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在县教育机构和医院,按照“不漏一人”的要求,实地走访,建立台账的方法,认真排查租住房屋人员情况,对发现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坚决清理,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天富集县小拐供电营业所:负责加强经营性用房、出租屋用电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群众用电安全。

 六、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 年 5 月 7 日-5 月 30 日)。

 1.全面排查。各属地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对辖区房屋开展全面摸

 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突出重点。各属地管理单位要重点对利用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凡未经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自建房屋,立即暂停营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组织认定。各属地管理单位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并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要逐人逐户登记并确认自建房屋信息,为后续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集中整治(2022 年 6 月 1 日-7 月 10 日)。

 各属地管理单位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属地管理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结合县专项整治方案,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内容、技术保障、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落实责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固整改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负责加固整改。

 3.建立台账。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4.应拆尽拆。各属地管理单位对鉴定机构认定为不具备加固价值

 的 C 级危房和 D 级危房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检查验收(2022 年 7 月 11 日-7 月 20 日)。

 由办公室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属地管理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巩固提升(2022 年 7 月 21 日-8 月 15 日)。

 各单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持续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县领导包包社区制度(附件 1),高位推动、定期调度,真正做到领导到位、协调到位、落实到位、推进到位。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按照“每周调度、半月检查、每月通报”的要求,组织开展督察检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二)借助专家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和评估鉴定工作。

 (三)坚持有患必改。各属地管理单位要举一反三,将排查范围延伸至辖区所有房屋建筑,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坚决遏制增量。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坚决遏制增量,扎实减少存量”总体目标,严把“在建、备建、抢建”关,在全县持续营造严管严查高压氛围,坚决打击各类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违法装饰装修、自建房违规经营等行为。

 (五)做好宣传引导。文体广服务中心、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子大屏、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攻坚行动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本实施方案为暂行方案,后期将根据市所下发正式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篇三: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 -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基础上,迅速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 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 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 3 层及以上、人员 10 人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重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城镇集 贸、专业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景区周边等人员 密集、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多、隐患大的区域。

 三、进度安排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迅速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聚焦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墙体开裂、外观变形、建筑沉降、 改变结构、擅自加层、违规搭建、违规改扩建等隐患情况及

  - 2 -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不满足、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 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停业、停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一户一栋一策,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推进排查整治,于 2022 年 9 月底前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立即行动。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认真谋划,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在 100 天内完成所属辖区、所属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压实责任,全面整治。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快速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落实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

  - 3 - 隐患整治。

 (三)整合力量,稳步推进。各村(社区)要统筹组织好村(社区) 力量,动员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按照《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熟练掌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功能操作,快速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数据录入、上传;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行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全街道上下形成合力,稳步推进我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根据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督查范围,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

 (五)加大统筹,强化调度。为加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统筹调度。

篇四: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一)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二)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

 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四)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五)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一)排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二)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三)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五)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一)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二)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四)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五)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一)排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二)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

 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应急管理、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农业农村、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司法、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省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平台:xxxx),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三)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

 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五)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请各市于2022年5月25日前提供一名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月度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消除辖区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靖办〔2022〕17 号和《xxx 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渠阳便民服务中心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渠阳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

 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

篇五: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22〕32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 “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范围。各分局(站)、区局责任股室按照各自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经营性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全面摸清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证照情况、经营情况、监管情况,核查登记、许可档案是否完善,建立问题台账。

 (二)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私人影院、酒吧、网吧 、幼托、养老、医疗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自建房无

 证无照经营行为;经营性自建房有照无证经营行为;提交经营性自建房住改商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 2022 年 8 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1 日,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建筑工地周边、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等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场所的排查任务,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30 日,对排查出利用危险房屋从事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有关或无证和无照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其

 他行业管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领导 此次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活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与职能股室存在交叉协作。为确保整治行动圆满完成,区局成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分局(站)、登记注册股、行政审批股、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股、稽查中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食品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稽查中队,区稽查中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五、组织领导 (一)各分局(站)负责查处经营性自建房的无照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等行为。

 对内,强化与各分局(站)、区局各责任股室协同配合,做好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及处置工作; 对外,强化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将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存在安全

 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二)登记注册股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并做好现场勘查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申请者进行引导,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实例介绍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危害性;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排查工作;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对经营性自建房申请许可事项严把审批关; (四)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网吧、电子商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排查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子建房从事气瓶充装代收点的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 (六)稽查中队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纤维产品生产的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及食品“四小” 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排查整治;

 (八)食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的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 (九)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执法大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 (十)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督促指导各分局(站)、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从事药品器械化妆品经营的监管和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各分局(站)根据各自职责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部署、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经营性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站)、区局各职能股室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股室监管责任,认真抓好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台帐统计等工作,同时各分局(站)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区局领导小组的日常联系。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分局(站)、执法大队、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要加强与街道办(社区)、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街道办(社区)、乡镇及其它部门抄告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利用危险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查处;对在检查中发现利用危险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其它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三)抓实问题整改。各分局(站)、执法大队、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问题”商户采取停业整改等果断措施。坚持从严、从实、从细、依法处理,要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群众了解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活动要求,强化安全意识。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分局(站)、执法大队、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要建立排查整治信息周报制度,每周汇总向区局领导小组报送“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自 2022 年 6 月起每周向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工作安排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篇六: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2 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参考范文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格按照《xx 关于印发 xx 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发〔2022〕x 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力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房屋安全长效管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全民房屋安全意识的普及力度,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22 年 10 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和整改方案制定工作;2025 年 5 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安排

 1.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要在前期自建房排查整治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失职失责行为。

 结构安全性排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因无专业设计、专业施工造成结构安全问题;房屋使用中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增设夹层、拆改主体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违法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房屋老化影响结构安全等情况。

 经营安全性排查内容包括:证照管理方面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许可;场所安全方面是否存在将危险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情况,是否存在燃气管

 道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是否取得消防手续,是否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耐火等级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等。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内容包括:是否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

 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失职失责等行为包括:自建房规划用地施工审批、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营业许可的监管缺失缺位、执法不严、失职失责等责任问题;自建房排查整治中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瞒报漏报虚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利益输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渎职问题。

 (3)排查方式。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查、部门和街道核查、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产权人或使用人应结合《xx 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手册》,自查自建房是否出现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上部结构是否存在严重不均匀沉降裂缝,墙体歪闪、开裂,屋顶变形、部分坍塌等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是否存在消防、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建设、消防、经营手续是否齐备。

 部门、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现场查看,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建立问题排查台账,上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办公室。

 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区住房和建设委按职责检查指导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认定工作,对报送及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依据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判房屋结构隐患,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2.深入整改整治 (1)制定整改方案。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自建房安全隐患类型,按照一栋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整治台账。对不涉及结构安全的一般性隐患,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立查立改。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倒塌等风险的,可采取加固、限制用途等措施进行整改,无法加固的,依法拆除。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及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存在问

 题的,应依法分类处置。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防洪抗震要求的,依法拆除。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所有自建房安全进行分类整治。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等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区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工作。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属地责任,组织自建房整改工作落地落实。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区有关部门将联合各领域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验收,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涉及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复核,指导制定整治措施,做好整治工作。对其中鉴定为 D 级的危险房屋,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协调机制交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复验,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对照整治台账进行销号。区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的进行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2022 年 x 月 x 日以来,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举一反三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超出本实施方案规定排查范围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3)查处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特别是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擅自加层、增设夹层、拆改主体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违法改扩建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严执纪问责。认真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对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从严从实执纪执法,深挖彻查整治过程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对存在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严肃处理,对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形成警示,以案三促。

 3.加强长效管理 (1)加强执法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组织做好人员撤离避险工

 作。发挥城管、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健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批后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

 (2)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街道、物业日常巡查检查,执法部门联动查处的常态监管格局。加强对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掌握房屋安全管理基本知识,提高基层队伍专业化素质。

 (3)提高管理水平。依托全市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我区实际,探索建立全区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三、“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一)行动目标 2022 年 x 月至 x 月中旬,在全区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 2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

 规改扩建等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2022 年 x 月底前,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再排查,纳入隐患问题清单,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同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治。对前期查出的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鉴定的,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安全鉴定,2022 年 x 月底前完成安全鉴定。2022 年 x 月中旬前,完成包括结构性和经营性等所有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按市“百日行动”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成员由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族宗教委、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公安 xx 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局 xx 分

 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消防 xx 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政务服务办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委。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区住房和建设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建成区内经规划资源部门甄别认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依法治理和安全管理;区应急局协同住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消防 xx 支队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区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

 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 xx 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依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规划资源局 xx 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建设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体育局负责指导公共体育场馆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政务服务办负责提供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中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所管理的公用公房和协调坐落在本区的市级机关自建房安全管理;陈塘管委会负责已收储项目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强

 化技术保障。市住建委近期将开展千名专家技术骨干无偿下乡服务,要充分利用好专家队伍的技术支持服务,科学推动隐患整改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成果基础上,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区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全底线,时刻保持“清零”心态,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督促指导和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推动,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自建房协调机制办公室将会同区纪委成立督导组,加强督导检查。严查责任落实,针对全覆盖排查出的各种隐患问题,查原因、查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查工作责任不到位、查整治不到位、查执法不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积极稳妥

 做好群众解释引导工作,推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每周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篇七: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 2 篇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 100 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

 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 ( 一) ) 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 ( 二) )。

 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 三) ) 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 ( 四) ) 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 ( 五) ) 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 (- -) ) 排查(2 2022 年 年 6 6 月底前完成) )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 ( 二) ) 处 置2 (2022 年 年 9 9 月底前完成) )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

 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政府研究解决。

  (二) ) 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 ( 三) ) 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 ) 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 ( 五) ) 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

 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 100 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

 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 ( 一) ) 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

 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 ( 二) )。

 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 三) ) 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 ( 四) ) 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

 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 ( 五) ) 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 (- -) ) 排查(2 2022 年 年 6 6 月底前完成) )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 ( 二) ) 处置2 (2022 年 年 9 9 月底前完成) )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应急管理、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

 游、卫生健康、体育、农业农村、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司法、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 ( 二) ) 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省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12350,举报平台:http:/220.178.10.89:8099),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 ( 三) ) 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 四) ) 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 ( 五) )。

 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请各市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前提供一名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填写附件 1),并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月度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填写附件 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反馈回执 2.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附件 1 1

 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反馈回执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 2 2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内容

 有关情况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1

  本地区城镇既有自建房建筑总量(栋)

 2

  本地区城镇自建房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

  农村房屋总量(户)

 二、隐患问题排查情况

  序号

  内容

 4

 已排查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5

 排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6

 已排查农村房屋数量(栋)

 7

 排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农村房屋数量(栋)

  三、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序号

 内容

  8

  予以拆除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9

 予以整改的城

  镇自建房数量

 予以加固处理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10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11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12

 予以整改的农村房屋数量(户)

篇八: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XXX 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 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 府厅明〔2022〕X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22〕X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民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百日行动阶段(2022 年 X 月至 2022 年 X 月)。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对“四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安置区)、“四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厂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 年 X 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私人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镇驻村、社区班子成员及干部要加强对驻村、社区“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尤其对“四区”、“四边”等重点区域排查整治情况要督促整改到位。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 年 X 月至 2023 年 X 月)。2023年 6 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

 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阶段(2023 年 X 月至 2024 年 X 月)。2024年 4 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 1 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摸底。对全镇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四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安置区)、四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厂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私人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依法依规实施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

 扩建等情形;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二)实施分类整治。区住建局将会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各村、社区及镇直相关单位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村、社区及镇直相关单位要严控增量风险,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村(社区)“两委”等属地责任,发挥村小组组长、小区物业等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

 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村、社区及镇直相关单位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综合执法队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四、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双

 向排查,镇级核查整治”等方式,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一)全面自查。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全镇要组织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属于自己产权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本村或社区报告,以利于在镇政府指导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有安全风险又一时无法整改的,视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封闭、停用、整改加固、拆除等应急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全面自查需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双向排查。各村、社区组织拉网式排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双向”同步推进工作方式。双向排查分二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按照“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房”原则,各村、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登记;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登记,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第二阶段,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组织聘请专家进行集中复核排查,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三)核查整治。区住建局将会组织专业力量,对全镇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各村、社区及行业部门要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第一时间

 处置,立即停业并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四)督导抽查。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分两种方式组织督导抽查。一是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工作督查,统筹指导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进度,通过综合运用明察暗访、综合督查、受理举报、调阅建档资料、突击检查等方式,掌握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排查整治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纳入信用评价、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各单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单位隐患排查进度与质量。二是成立督导组,成员由驻村(社区)的镇班子成员和驻村(社区)镇干部组成,下沉一线,加强对各村、社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的 20%和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的 50%。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组织复查和“回头看”,并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抽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发现弄虚作假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漏排不治,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相关抽查区域返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排查整治质量。

 五、职责分工 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领域

 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村、社区承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部署、督促落实本区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镇派出所负责复核自建房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镇分管教育领导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镇分管民政领导负责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镇分管文教卫生领导负责督有公共文化场馆、景区、用作民宿、影院、KTV、网吧等场所涉及到村、社区进行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负责全镇用作医疗、疫情隔离场所等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六)镇分管统战领导负责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七)镇分管农业农村领导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用地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八)镇分管自然资源和综合执法领导负责自建房“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及各村、社区做好自建房规划建设,并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九)镇分管自建房安全领导负责督促指导全镇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统筹协调推进各单位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牵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信息化监管平台。

 (十)镇分管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用于餐饮、住宿、商超、洗浴等大型商贸服务业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用作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全镇开展在建工地安全隐患大排查。

 (十一)镇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十二)镇财政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其他行业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经营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同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负责同志是担任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和相关工作协调对接。要建立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制度,自 2022 年 6 月起每周向镇自建房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指导房屋所有人按照专家鉴定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

篇九: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 100 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一)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

 人签字确认。

 (二)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四)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五)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一)排查(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二)处置(2022 年 9 月底前完成)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

 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三)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五)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篇十: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 -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全省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范围 全省所有经营性自建房。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省级编制排查技术导则,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开展排查培训,搭建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通举报电话,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摸底。市县对专项整治管理及排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平台操作培训,组织街道社区(镇村)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有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做好排查信息采集及录入,实现经营性自建房底数清。

 (二)安全鉴定(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2 - 各地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优先对采取管控措施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实现经营性自建房鉴定清。

 (三)分类整治(2022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

 根据安全鉴定情况,按照“一栋一策、一户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措施,完成分类整治,并做好信息采集,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清。

 (四)核查验收(2022 年 8 月 10 日前完成)。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方式,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建立“四清一责任”台账,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实现经营性自建房核验清。

 四、工作措施 (一)工作调度。

 省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调度,省政府分管领导每周调度,推进专项整治措施落实,研究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各市(区)要加密工作调度频次,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按时报送工作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二)督导检查。

 坚持督查与通报相结合,省专项督导组配备结构安全、消防、燃气等方面专家,根据阶段性工作内容确定督查重点,对各地开展督查指导。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边

  - 3 - 督边改,立查立改。对工作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各市(区)要参照省级督导模式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宣传引导。

 省工作专班编印工作动态,宣传介绍有关政策,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制作危险房屋识别手册、房屋安全知识小视频等科普宣传资料,综合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和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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